受賄瀆職等罪成立同案兩商人同獲刑律師獲釋
助理檢察長江志判囚17年
【特訊】助理檢察長江志涉嫌受賄瀆職案在中級法院宣判,江志被裁定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司法保密罪等罪名成立,合共判處十七年徒刑。中級法院院長唐曉峰在宣判時,形容今次案件突破正義防線,希望今次的判決對機關人員起到震懾作用,引以為戒,好好反省,不要動搖初心。
助理檢察長江志被控受賄作不法行為罪、瀆職、濫用職權罪等多項罪名,案件昨日(十六日)在中級法院宣判。合議庭裁定,江志受賄作不法行為罪、瀆職罪、違反司法保密罪、公務員袒護他人罪、濫用職權罪等罪名成立;黑社會罪、不當查閱罪等罪名不成立;數罪併罰共判十七年徒刑,並維持羈押直至判決確定。至於江志約一千四百零三萬來源不明資產以及在犯罪期間的所得增長收入,充公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二被告商人蔡秀英和第三被告吳懷珠則分別被判處十四年和六年徒刑,二人須支付犯罪回報;至於第四被告任職律師關凱倫則無罪釋放。
中級法院院長唐曉峰在宣判時,形容今次案件突破正義防線,江志作為資深檢察官不但沒履行職責,更為特區司法機關、公正司法帶來難以彌補的傷害,愧對司法機關的抱負和市民期望,希望今次的判決對機關人員起到震懾作用,引以為戒,好好反省,不要動搖初心。
判決書指出,案中首三名被告屬故意共同參與「拆案」活動,其中第一被告江志在處理多宗刑事偵查個案中,明顯違反專業守則作出違法歸檔批示,協助他人「拆案」並收取錢財,以犯罪既遂觸犯多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瀆職和濫用職權罪等,又提及江志雖然身為助理檢察長,按內部規則有權查閱所有案件,但若為「拆案」目的而查閱亦屬職務犯罪,並違反公務員無私通則和司法保密罪。
判決書又提及,即使合議庭接納他部分財產來源的解釋,但經核算後江志任職助理檢察長十二年期間仍有逾一千四百萬元為不明財產,明顯屬不義之財,相關財物將被特區政府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