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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18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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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宇:年假三十三年停滯不前情何以堪?
    勞工界立法議員、工聯副理事長李振宇表示,澳門對休息休假權的保障程度較低,從工聯發表的《澳門職工勞動權益保障和發展藍皮書》可以發現本澳產假、侍產假和年假等勞動基準,與國際勞工組織(ILO)的建議存在較大差距。他認為特區政府不能滿足於對現行《勞動關係法》的七項內容進行優先修改,應該前瞻地將未納入修法的內容,如年假制度有意識有計劃地進行必要的檢討和修訂。
    年假天數三十三年竟毫無改變
    李振宇指出,早在1970年 ILO第 132 號《帶薪年休假公約(修訂)》公約,就已經明確規定僱員服務滿一年應享有21天或以上的帶薪年假。目前,以歐洲國家的年假天數最多,94%的國家提供20天以上的年假。鄰近香港和中國內地,都設有按年資遞增的年假條文,按年資最高可將年假分別增至14天和15天,均比澳門現時的規定超出一倍有多。
    李振宇強調,有薪年假設立的目的,是為僱員提供較長的休息時間,以期暫時放下工作,或享天倫之樂、或出遊、或處理個人事務,等等。澳門的年假制度在1984年的舊勞工法中已有明確規定,即“除每周休息及強制性假日外,長期性工作者,每年有權享有6天有薪假期”,修改後的1989年和2008年勞工法,年假仍然維持6天,33年來停滯不前,僅及1936年ILO第50號公約《帶薪年休假公約》所規定的水平,令人匪夷所思。而公職制度則遵循ILO的建議,現時公務人員享有22天的年假。
    科學制定年假制度護僱員權益
    近日,有香港政府官員表示延長法定產假“成功在望”,初步希望至少增至14個星期,與ILO建議看齊,亦有信心今年可以落實男士侍產假由3天變為5天,還會考慮加重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的刑罰,如將最高罰款額上調至與被定罪者的財務承擔能力掛鈎的水平,對業界起警戒作用,提升對僱員的職安健保障。對此,李振宇表示可見在勞動立法修法方面不能前怕狼後怕虎,應具新思維、責任意識和承担意识,再次強烈建議特區政府重新檢視現行的年假制度,並從延長年假日數和研究遞增機制著手。他指年假日數的設定,需要考慮到國際勞工公約的標準和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目前不少企業將帶薪年假設定為12天,相信先行推行12天年假是可行的方案,其後再逐步將年假調升至21天,以貼近國際標準。
    另外,中國內地和港台的年假制度,均有按年資而遞增的規定,這種做法有效增加僱員的工作歸屬感和職業穩定性,降低僱員的流失率,換言之,健全年假制度有助締造勞資雙贏的完美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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