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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18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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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公車乘客司機互毆
釀17生命消逝教訓慘痛

    【香港中通社11月2日電】(香港中通社記者 解理)重慶市萬州區官方11月2日通報當地公交車墜江事故原因時表示,事故係由乘客與司機激烈爭執互毆導致車輛失控引起。
  通報稱,事發公交車駕駛員冉某(男,42歲)10月28日早上沿規定線路正常行駛,乘客劉某(女,48歲)於9時許上車。由於道路維修改道,該公交車不再經停劉某前往的公交站,冉某事先提醒乘客提前下車,劉某未下車。劉某隨後發現車輛已經過自己要去目的地站,要求下車;但該處無公交車站,駕駛員冉某未停車。
  10時3分許,劉某走到正在駕駛的冉某右後側指責冉某,冉某多次轉頭與劉某解釋、爭吵,雙方爭執逐步升級,並相互有攻擊性語言。當車行駛至萬州長江二橋上時,劉某兩次持手機擊打冉某,冉某曾一度放開方向盤還擊,並與劉某抓扯。10時8分許,冉某用右手往左側急打方向盤(公交車時速51公里),導致車輛失控,向左偏離越過中心實線,與對向正常行駛的小轎車(時速58公里)相撞後,衝上路沿、撞斷護欄墜入江中。
  通報指出,根據調查事實,劉某在乘坐公交車過程中與正在駕駛的司機發生爭吵,並兩次持手機擊打司機,嚴重危害車輛行駛安全;冉某作為公交車駕駛員,在駕駛公交車行進中,應當認識到還擊及抓扯行為會嚴重危害車輛行駛安全,但冉某未採取有效措施確保行車安全,其行為嚴重違反公交車駕駛人職業規定。
  截至11月1日15時,萬州墜江公交車已找到13名遇難者遺體,身份已全部確認,仍有2人失聯。萬州官方認為,乘客劉某和駕駛員冉某互毆造成車輛失控墜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劉某和冉某的互毆行為與危害後果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兩人的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觸犯中國刑法相關規定,涉嫌犯罪。
  《新京報》報道稱,根據中國刑法,以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涉嫌犯罪者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針對賠償事宜,內地刑事律師分析指出,雖然涉嫌犯罪者已經死亡,但仍可追究其民事責任。《華商報》報道稱,受害者家屬應選擇侵權之訴,可主張喪葬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此外,司機犯下過錯,其民事責任應由所在的公交車公司承擔。
  乘客與司機互毆何以一再出現?因為一場無謂的紛爭,導致15個鮮活的生命瞬間消逝,教訓極其慘痛。《人民日報》對此評論說:“痛定思痛,別止於唏噓,更別停留於憤怒。無徹底反思就無真正救贖,不形成制度正義,類似悲劇便難斷絕。”
  據悉,經救援人員此前水下探測、定位,確定墜江公交車位於長江二橋上游約28米、水深約71米處。現場專家介紹,墜江公交車被打撈出水前,車輛呈30度角前傾,所有玻璃窗已破損,天花板已全部掉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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