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型場所可床位出租
【特訊】政府提出修訂酒店場所業務法律,建議增設經濟型住宿場所,經濟型住宿場所可設置共用房,並可以床位形式出租;政府並建議酒店房間最低數量由現行的40間減至10間,在文物建築亦可開設酒店。法案同時建議調高處罰金額,對非法經營業務的酒店業場所,罰款15萬至20萬澳門元。
行政會公佈《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法律草案,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法案旨在規範酒店業場所,以及其內的餐廳、簡便餐飲場所、酒吧、舞廳及美食廣場食品攤檔的准照申請程序及運作的制度。法案在酒店場所的分類及要求方面,酒店級別分為二星至五星豪華,酒店房間的最低數目要求由原來的40間減至10間,並可在文物建築內開設酒店。
法案放寬二星酒店的設備及服務方面的要件,以利該類旅遊場所的供應,但對五星和五星豪華酒店服務則定下更多要求,以提升五星級酒店的服務質素。法案同時將公寓式酒店級別分為三星及四星,並增設經濟型住宿場所,經濟型住宿場所可設置共用房並以床位形式將之出租,以助開拓多元化旅遊住宿。
法案同時建議調高處罰金額,對非法經營業務的酒店業場所,科15萬至20萬澳門元罰款;如旅遊局並無相關場所的准照申請的待決程序,罰款額提高至兩倍,並可命令關閉場所1至6個月。
另外,政府提出修訂在酒店內開設的餐廳、簡便餐飲場所、酒吧、舞廳及食品攤檔的要求,又會制定一站式申請程序,以及可發出臨時牌。
政府建議不再將餐廳及酒吧的級別細分,新增簡便餐飲場所及美食廣場的食品攤檔類別,以及規定舞廳不得設在有住宅的樓宇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