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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19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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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學校要展示或升掛國旗
 
    【特訊】立法會已通過修訂國旗國歌法,特區政府制訂新的行政法規,列明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包括增加必須展示或升掛國旗、區旗的地點。至於必須奏唱國歌的場合,包括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及檢察長等的就職宣誓儀式,以及特區政府組織的重大慶典、重大儀式等。另外,每年國慶日、特區成立紀念日、元旦日及五一國際勞動節屬於奏唱國歌的重大慶典和節日。本地中小學學校要展示或升掛國旗,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稱,有關規定只是倡導措施,非強制性,沒有罰則。
    行政會昨日公佈討論《關於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行政法規草案。主要內容包括:一、除行政長官官邸、政府總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邊境管制及檢查站、澳門國際機場外,新增立法會、各級法院、檢察院、禮賓府及客運碼頭,必須每日展示或升掛國旗及區旗。
    另外,本地中小學學校,以及校本部設於澳門且開辦全日制課程的公立和私立高等院校,在學校進行教育活動的日子展示或升掛國旗。若果學校不遵守有關規定有否處罰,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回應稱,有關規定只是倡導措施,非強制性,沒有罰則。
    二、除現行規定的國慶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及元旦外,新增農曆新年假期及國際勞動節亦須在規定的地點展示或升掛國旗及區旗。由市政署管理且具備條件展示或升掛國旗的廣場和公園等公共地方,可在上述重大慶典和節日展示或升掛國旗。三、除行政長官辦公室及政府總部外,新增立法會、各級法院、檢察院及禮賓府,須懸掛國徽。此外,新增禮賓府及客運碼頭亦須懸掛區徽。
    四、新增須奏唱國歌的場合,包括行政長官、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及檢察長,以及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檢察官的就職宣誓儀式;司法年度開幕儀式;升國旗儀式;澳門特區政府組織的重大慶典活動、重大表彰儀式及重大紀念儀式;澳門特區舉辦的國家公祭儀式及重大體育賽事等。
    五、草案建議每年國慶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元旦及國際勞動節均屬應奏唱國歌的重大慶典和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批給合同或牌照經營視聽廣播服務的電視台及電台,應按照行政長官批示規定的時點播放國歌或政府提供的國歌宣傳影音資料,以普及國歌奏唱禮儀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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