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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19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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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促學會注意法例規定
 
    【特訊】就澳門日報1則關於澳門心理研究學會與珠海市第三人民醫院慢性病防治中心合作,成立心理科醫生的臨床培訓實習基地的報導,衛生局表示關注,並促請有關團體注意現行法例規定。
    根據現行法令規定,澳門醫療專業人士當中只有醫生及治療師(心理治療)類別,而專科醫生只有精神科醫生,並沒有心理科醫生的醫療專業;報導所指的心理學臨床培訓實習基地,並未獲衛生局認可,僅為澳門心理研究學會以私人團體名義與珠海市第三人民醫院簽訂合作意向。
   根據2018年7月6日實施的治療師(心理)資格認定基準,在實習方面要求申請人在學期間完成至少1年全時或不少於1000小時的臨床心理學實習,由當地官方認可的臨床心理學家督導,並附以該校發出之證明;而對於正在仁伯爵綜合醫院精神科進行實習或已完成實習,但尚未領有衛生局發出治療師(心理治療)准照的人士,已採取補充臨床實習計劃的過渡措施,因此,報導所指的臨床實習並不符合現行資格認定基準;而根據現於立法會審議的《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法律制度》法案條文,資格認可實習必須在獲衛生局認可具備資質及條件的機構中進行。
    衛生局強調,現時澳門設有20多個與心理學相關的學會,作為行政當局,並無意干預有關人士組織協會、學會以維護其專業及推廣有關活動。然而,醫療專業學會的章程定名、宗旨及會員資格必須充分體現該會成立的標的,以及遵守本澳現行的法律法規。而經檢視澳門心理研究學會章程的宗旨及會員資格與本澳現行的資格認可制度並不相符。衛生局自2014年起曾多次致函有關學會,提請其重新檢視章程內容,以符合現行法律法規。
    另該會除副理事長曾於衛生局申領醫生准照外,其他幹事成員並未持有醫生及治療師(心理治療)准照。
    衛生局重申,根據現時治療師(心理)資格認定基準,實習要求為相關學位課程內的實習,而非畢業後的實習培訓。對於醫療人員資格認可屬衛生局職權,有關資格認可的實習,必須符合相關規定並於獲認可場所進行,倘屬以私人團體名義與第三方簽訂的培訓合作協議,有關實習時數將不獲認可。同時,有必要作出說明的是,對於未持有治療師(心理治療)執業准照的人士若從事臨床心理治療工作,屬違法行為,依法處以行政處分甚至要負起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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