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規定檢驗人員不得從事保養業務
升降機設備須年檢一次
【特訊】行政會完成討論《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法案建議升降設備必須每年至少檢驗一次,否則會被即時停用。並規定相關保養及檢驗人員的專業資格,同時明確規定檢驗實體及人員不得從事保養業務。工務局強調要維持升降設備檢檢實體的獨立性,「不能球員是他,球證又是他」。
行政會昨日在政府總部多功能廳舉行新聞發佈會,發言人兼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指出,為確保升降設備的有效和安全運作,經參考歐盟和內地的相關標準,並結合今年公開諮詢所收到的意見,特區政府制定了《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法案。
法案明確訂定適用該制度的升降設備類別,規範升降設備的安裝、運作、檢驗、保養以及監察等流程。法案亦建議引入升降設備技術員註冊制度,明確規定從事升降設備保養及檢驗業務的技術員須具有電機工程師、機電工程師或機械工程師的專業資格,並須向土地工務運輸局申請註冊。
法案規範責任人的責任及義務,責任人須為升降設備進行登記,與保養實體簽訂保養合同,聘請檢驗實體對升降設備每年進行至少一次檢驗,並張貼檢驗合格聲明書。當出現危及使用安全的狀況或檢驗合格聲明書失效時,責任人須停止運作升降設備。
法案明確保養實體負責對升降設備作定期保養,協助責任人為升降設備進行登記,購買民事責任保險。法案規定檢驗實體的職責是檢驗、調查升降設備,編製報告和簽署檢驗合格聲明書,不得從事保養實體的業務。
法案亦訂定監察職權及處罰制度,土地工務運輸局具監察職權,負責抽樣檢驗升降設備、調查使用升降設備所導致的意外等工作,並可就違反本法律規定的情況,對違法者科處最高四十萬澳門元罰款,以及科處中止註冊的附加處罰。
工務局局長陳寶霞指出,現時本澳有逾九百人具有電機工程師、機電工程師或機械工程師的專業資格。
當局汲納今年諮詢所得的意見,建議未來保養公司的配備人員由諮詢文本要求的一名技術員和一名保養員,改為至少一名技術員;檢驗公司則要求指導技術員和檢驗員至少各一;技術 員不可同時兼任保養公司和檢驗公司的工作。
陳寶霞強調要維持升降設備檢檢實體的獨立性,「不能球員是他,球證又是他」。
另外,中藥師及營養師將於明年起,納入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規範中。行政會完成討論相關行政法規,主要因應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的修改,並同時將原來的診療輔助技術員修訂為醫務化驗師及放射師,治療師修訂為脊醫、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師、語言治療師、心理治療師、足部診療及運動醫學範疇的治療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