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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21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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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力:賦予工會法定地位做好過渡安排
    《工會法》現正進行公開諮詢。群力智庫副理事長雷民強認同草案以促進勞資和諧為立法目的,填平法律窪地,與全國法律接軌;建議做好現有社團工會過渡至正式工會的安排,有關法律適用範圍、工會代表、集體協商權的內容效力方面,認為要多聆聽社會聲音。
    雷民強表示,為保障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確立工會的權利與義務,國家工會法早於一九九二年已公佈實施;全國範圍內,惟有澳門特區未有相關法律規範。是次特區政府主導相關立法工作,貫徹實施《基本法》,不斷完善特區法律體系,為依法治澳的重要體現;循序漸進填平現存的法律窪地,明確政府、社會、企業及僱員的法律責任,有利與國家法律緊密接軌。
    雷民強續稱,草案內容推出公開諮詢是第一步,諮詢文本對比六個國家或地區的「工會法」規定,內容全面明晰,社會大眾可通過比較,結合本澳狀況,衡量判斷提出意見。他認同中小企業另訂特別規範的建議,因僅採用百分比方式釐定集體協商的代表性,未必適合較小規模的企業;另外,他亦關注協商的效力的覆蓋範圍規定,綜觀各地有關效力覆蓋面不一,如台灣只對集體協議的僱主及僱員產生效力;新加坡則明示倘符合公共利益,可命令將集體協議延伸適用到其它工會;另按文本建議,有可能出現一個以上的「行業工會」和「職業工會」,在極端情況下,兩個或以上的相關工會人數相約,則以會員人數達到企業人數百分比為較多者作代表,有關百份比應為多少?因上述內容牽涉面廣,實在需要各界踴躍給予意見。
    雷民強指出,本澳社團工會組織由來已久,追本溯源可到十九世紀中葉,歷經變革,其規模組織肯定與諮詢文本建議規範有異,他希望當局在立法的過程中,同時預估現今社團工會的過渡難題,儘早作出調查研究,包括:財產轉移的程序、工會競合的方案建議,做好工會籌組指引,協助現有社團組織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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