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截取須獲法官命令或許可
【特訊】行政會完成討論《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律草案,建議通訊截取是在別無他法下才採取的偵查措施,執行前提是偵查措施對查明事實所必須;通訊截取必須事先獲法官命令或許可,操作手續及期間受嚴格規範,以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另外,對違反保密義務將資料洩露他人、未經法官批示而作出通訊截取等行為可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行政會發言人兼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指出,現行刑事偵查中的電話監聽制度是由《刑事訴訟法典》所規範,相關制度生效至今已超過二十四年。由於通訊科技迅速發展,通訊技術和工具推陳出新,犯罪活動越趨複雜化及高科技化,對刑事警察機關調查犯罪和舉證、保障公共安全構成嚴峻挑戰,故此,不少國家及地區已就通訊截取方面作出立法或修法。特區政府建議制定《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以取代原有制度,確保刑事偵查工作的有效性,並完善對居民基本權利的保障。
法案建議維持現行刑事訴訟法律制度中必須事先獲法官命令或許可方實施截取的規定。同時,為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法案嚴格規範通訊截取的操作手續及期間,明確規定執行通訊截取的前提是該偵查措施對查明事實所必須,新增規定通訊截取是在別無他法下才採取的偵查措施。
法案建議增加通訊截取措施的適用罪行,同時調整截取方法、截取內容等規定,以配合偵查嚴重、特定犯罪的需要,適應新型通訊技術發展。同時,增設專門的刑事處罰,對違反保密義務將資料洩露他人、未經法官批示而作出通訊截取等行為可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且不影響倘有的紀律責任。
司警局局長薛仲明指出,隨着社會急速發展,很多嚴重犯罪具有組織性和高隱蔽性,未來涉及恐怖主義,洗黑錢、危害國家安全、有組織犯罪、販賣人口,電腦犯罪、賄賂和電話騷擾等均可透過通訊截取偵查取證。至於截取方法是否包括入侵手機或電腦,他指出,會以現有可行合法的技術截取通訊,強調事先須獲法官命令或許可。
另外,《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明年生效,政府制訂施行細則,明確藥物監督管理局為監管實體,規定中藥藥事活動准照的發出、續期、補發及更改所需提交的資料及相關程序,並為中藥進出口批發准照及中藥房准照建立「一站式」發牌程序及「臨時准照」制度;同時規範各類中藥藥事活動場所的運作規則以及技術主管的職責等。
施行細則訂定申請中成藥註冊及續期等要求,以及中藥材和飲片等進口本澳的程序;同時訂定中成藥審評專家顧問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方式。
相關施行細則行政法規明年一月一日生效,現有中藥藥事活動場所名稱及招牌、中成藥命名規則設有過渡規定,本澳巿場上中成藥的供應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