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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21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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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涉嫌組識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黎智英被判監禁14個月

    【香港中通社5月28日電】(記者 王姝)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10人涉嫌於2019年10月1日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早前承認相關控罪,案件28日在特區區域法院判刑。黎智英被判監禁14個月,連同早前其他非法集結案,共被判處監禁20個月;其餘9名被告分別被判處監禁或緩刑。
  10名被告為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楊森、何秀蘭、吳文遠、黎智英、單仲偕、蔡耀昌,他們早前承認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李卓人、何俊仁、梁國雄、陳皓桓4名被告承認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吳文遠及蔡耀昌2名被告還分別承認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法官胡雅文在判刑時指出,自2019年6月開始,香港社會動盪持續升溫,眾被告在持續騷亂的情況下犯案,判刑必須反映嚴重性,監禁式刑罰是唯一合適選擇。
  胡雅文重申,基本法保障市民享有言論、示威集會的權利並非絕對。眾被告無視當時每天發生的暴力示威活動,聲稱打算“和平遊行”是天真且不切實際,忽視事件的真正風險。被告有意識挑戰公眾秩序,屬嚴重因素。
  胡雅文認為,本案發生時社會更為動盪不安,有必要處以阻嚇性刑罰,故各被告求情因素顯得微不足道。
  綜合考慮各項因素後,決定分別判處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即時監禁18個月;楊森、何秀蘭、黎智英、單仲偕各被判監14個月,單仲偕獲緩刑兩年;蔡耀昌及吳文遠各被判監14個月,蔡耀昌獲緩刑兩年。
  本案中,梁國雄、李卓人、黎智英早前因另外兩宗未經批准集結案被判囚,法官決定部分刑期同期執行。梁國雄合共判囚22個月,李卓人、黎智英各共判囚20個月。吳文遠由於是緩刑期內被定罪,總刑期合共14個月14天。
  香港“民間人權陣線”案發前申請在2019年10月1日於港島舉行集會遊行,但不獲批准。案發當日下午,10名被告先後現身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一帶,高舉橫幅帶頭開始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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