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防火規章擴大制度適用範圍
【特訊】行政會完成討論《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法律草案,將取代沿用二十五年的《防火安全規章》。法案建議擴大制度的適用範圍,由一般樓宇擴大至特定場地;新增消防局的監管權限至有權處罰;又建議引入「自我保護義務」的措施,業主須承擔維持防火安全條件的責任和義務。另外,違例者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又將行政違法行為分為極嚴重、嚴重及輕微共三級,罰款由二千元至八十萬元。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指出,沿用至今二十五年的第24/95/M號法令及其核准的《防火安全規章》,已難以配合澳門社會和經濟的迅速發展,經諮詢公共部門及業界團體的意見,及參考中國內地及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相關法律制度,特區政府制定了《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法案。
法案除適用一般樓宇外,亦適用於特定的場地。法案建議新增消防局具監管權限,並賦予其處罰職權,解決過往該局沒有法定權限的缺失。亦建議引入「自我保護義務」的措施。樓宇或場地的所有人須承擔維持防火安全條件的責任並負有相應的義務,如所有人應確保透過合同方式聘用合資格企業,以提供防火安全系統的檢查、保養和維修服務。
公共部門在審批准照申請或圖則時,可援引國際上或國家所採用的建議及標準規則,以彌補澳門防火安全技術規範的漏洞。此外,基於樓宇或場地的特殊性,允許採用性能化設計。法案建議允許消防局在審查防火安全專業計劃時,可借助合資格的第三方實體發出的專業意見來進行審批,以確保對較複雜的情況有較嚴謹和完整的審批。同時,訂定防火安全資格制度,專門規範技術員及合資格企業為執行檢查、保養和維修防火安全系統職務的註冊及責任制度,並由消防局進行監管。
法案建議強化防範性及合法性監督措施,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及消防局局長可採取相應的防範及監督措施,如禁制違規工程,以及扣押違法存放的物品等。法案新增刑事責任,訂立違令罪,將行政違法行為分為極嚴重、嚴重及輕微三級,違法者可被科澳門元二千元至二十萬罰款,如屬法人,罰款則可提高至澳門元八十萬元。
此外,行政會亦完成討論《公共街市管理制度》法律草案,建議引入競投制度取代過去的抽籤制度,以及明確規定每名經營者只可租賃一個街市攤位,同時訂明承租攤位經營者要親身經營每年不少於二百四十日。有關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
張永春稱,現行公共街市管理條例已無法適應社會的發展及需要,尤其在街市的管理和監管、進場機制以及行業發展等方面。《公共街市管理制度》法案內容包括賦予市政署管理公共街市的職權,確保公共資源得到合理運用及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法案亦訂定了過渡安排,讓公共街市及小販大樓內的小販准照或散檔准照持有人,與市政署訂立新租賃合同,同時容許現有攤販在指定時間內,將攤位的租賃合同轉予合資格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