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法新增十種物質受規管
【特訊】特區政府修法將受規管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新增十種物質,包括七種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三種用於製造毒品的前驅物,希望讓本澳與國際社會和鄰近地區接軌,提高同步預防和打擊毒品犯罪的成效。另外,政府計劃調整警察總局的民防職能權限,並允許警察總局在執行警務及民防行動時,合法取得數據資料。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17/2009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法律草案,發言人張永春表示,現行《禁毒法》規定,受規管的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所載附表,須在遵守適用於澳門的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國際法文書相關規則下,依循聯合國機關通過的修改作出調整。
去年聯合國麻醉藥品委員會決定將十二種物質列作國際管制物質,其中十種物質尚未受現行《禁毒法》管制。為履行國際公約義務,使本澳管制物質與國際社會、鄰近地區接軌,提高同步預防和打擊毒品犯罪的成效,特區政府制訂了本法案。法案調整附表所載物質,新增十種物質列入受規管制度,包括七種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三種用於製造毒品的前驅物,濫用相關物質,可對身體造成各種的危害。司警表示,新增列入受規管制度的十種物質未在本澳發現。行政會建議送立法會以緊急程序處理。另外,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1/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警察總局〉》法律草案,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張永春指出,為配合《民防法律制度》的施行,法案調整了警察總局的民防職能,因應資訊科技的發展,增訂了有關資料處理的規定。
法案主要內容包括:配合《民防法律制度》和相關行政法規,修改有關警察總局在執行民防職責方面的權限。完善有關資料處理的規範,為警察總局在執行警務及民防行動時,合法取得數據資料提供法律依據。修改對警察總局局長聯合行動職權的規定,特別是在民防活動中動用保安部隊、保安部門以及輔助實體的職權,以配合《民防法律制度》法律和《內部保安綱要法》的修訂。
警察總局局長梁文昌表示,當局長期與兩個相關警務單位資料互聯,涉及犯罪及刑事,今次修訂法案是明確民防架構成員須向警察總局提供民防資料提供法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