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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20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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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涉刑事恐嚇記者案
昨在香港西九龍法院受審 

    【香港中通社8月20日電】(記者 阮曉)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刑事恐嚇記者案,20日在香港西九龍法院正式開審。黎智英否認控罪,男事主X出庭作供,稱曾被黎智英拍攝照片及近距離指罵;案發後感心理壓力大,曾失眠、焦慮,并需服用藥物治療。
    控罪稱,黎智英涉嫌於2017年6月4日在港島維多利亞公園音樂亭恐嚇《東方日報》一名記者,被控1項刑事恐嚇罪。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分別是男事主X、拍攝案發片段的男事主同事Y(法庭早前已下令X及Y須匿名),及曾為男事主診斷的精神科醫生。控方稱,男事主在案發後受驚求醫,并確診適應障礙症及憂鬱情緒(adjustment disorder with depressed mood)。
    律政司外聘大律師林芷瑩擔任主控官,她在庭上盤問證人X。X供稱,自1995年開始於東方報業集團擔任記者,2014年非法“佔中”時期,曾專注採訪被告黎智英的新聞。他強調,採訪被告的新聞時會與其保持距離,不會太過接近;認為這是職業操守,也無必要太過貼近被告。
    X回憶其中兩次與被告接觸的事件。第一次發生於2016年10月1日傍晚,他於灣仔會展使用長鏡頭拍攝被告,被告其後在車內用手機拍攝他,他感覺害怕及奇怪,當時他距離被告大概10多米遠。第二次發生於同年11月27日晚間,他於中上環之間的一間餐廳,在約6米的距離外獨自拍攝被告,被告卻突然用粗口大聲罵被告兩至三次;他當時覺得很突然,并有點害怕,便立即離開。
    此外,X稱,在2017年6月4日傍晚約7時,他攜帶數碼相機及攝影機抵達維園,拍攝有被告參與的活動,期間被告幾次“怒視”他,他感到莫名其妙。約7時15分,活動快要結束,X再拍攝坐在現場的被告及李柱銘等人。完成拍攝後他收好機器,處於休息狀態,但僅約10秒後,本遠在約7米外的被告卻突然來到與他約“一臂”距離內,兩人之間相隔不過半米;被告伸出右手食指以粗口指罵他,并稱會找人“搞”他,且已拍攝了他的照片。被告其後走開幾步,又回頭再指罵他。
    X表示,當晚於10時回到公司,向上級報告事件後,於11時左右到警署報警。針對被告稱要找人“搞”他,X表示很害怕,擔心被告真的會找人“搞”他、傷害他。案發後,他心裡壓力很大,很焦慮,接受心理輔導和精神科醫生治療,并服用類似鎮定劑的藥物;惟不記得藥物名稱。此外,X在案發後的工作內容發生轉變。
    當日在法庭上,控方還播放當日X及其同事Y拍攝的影片。X在自己拍攝的影片中,辨認出被告幾次“怒視”的畫面;及在Y拍攝的案發片段中,辨別出被告用右手食指指罵自己的內容。從片段中可見,被告與事主距離很近,事主形容被告“凶狠”。
    其後,辯方律師盤問X,問其所在的專案組,是否於2013年至2017年期間,跟著被告“監察”(monitoring)其行動,包括被告外出、去餐廳、看醫生、去機場等,期間又是否近距離拍攝被告。X承認,會蹲守被告行蹤,但專案組亦有其他工作;亦會視情況,與其他同行一起,近距離拍攝被告。
    案件將於21日續審。據悉,刑事恐嚇若罪成,最高可判監2年和罰款200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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