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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20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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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卡今起發放警員在各領取點維持秩序
失卡不補發兌現負刑責 
 
    【特訊】「電子消費卡」於今(14)日起陸續發放,居民請於指定時間到預約地點領卡。政府部門及銀行在內的共150個領卡服務點已準備就緒。居民請帶同身份證正本,按時到預約地點領卡,治安警將安排適當警力在各領取地點維持秩序。
    特區政府呼籲,由於領卡人數眾多,為免輪侯時間過長,請已登記的居民帶同其本人身份證正本,按照登記時所選定的時間到預約的服務點領卡。澳門金融管理局將在預約領卡日期的前一日,向居民在系統中登記的手提電話號碼發送短訊通知。居民亦可進入金管局網頁(https://www.amcm.gov.mo/static/consumptionvoucher/terms_zh.html)查詢已登記的領卡時間及地點。
    代他人領取時,必須帶同代領雙方的身份證正本及授權書,倘居民委託他人代領,代領人領卡時須帶同代領人及登記人雙方的身份證正本,以及登記人簽署的代領授權書。缺少以上任一文件,均無法成功領卡。授權書可於消費補貼計劃專頁下載(https://www.economia.gov.mo/consumo/)。
    未成年人須由父、母或監護人代領消費卡,未成年人的電子消費卡必須由父、母或監護人代領,上述提到的監護人,身份須由法院確立。代領人須帶同本人及未成年人的身份證正本,以及代領人簽署的親屬關係聲明書。親屬關係聲明書可於消費補貼計劃專頁下載(https://www.economia.gov.mo/consumo/)。
    遺失不作補發,需妥善保管,如電子消費卡遺失不作補發。
    另外,由於第二期的消費補貼將會透過同一電子消費卡發放,故市民領取後需妥善保管。如有遺失,須向治安警察局報失。
    電子消費卡兌換成現金屬違法,根據第6/2020號行政法規《消費補貼計劃》的規定,電子消費卡僅可用於購買貨品或服務,不得以任何方式兌換為現金,否則有關電子消費卡將被終止使用,違法者須返還違法使用的款項以及尚須負上倘有的刑事或民事責任。市民如發現相關情況,可向經濟局舉報。
    治安警表示,已登記的澳門居民於 4月 14日至 4月 30日期間可於指定政府部門或銀行領取電子消費卡,為保障市民領取消費卡時的公共秩序及安全,警方將安排適當警力在各領取點維持秩序,並已協調相關機構安排足夠的工作人員、設置圍帶及護欄、擴音設備和張貼指示等。
    市民如有疑問,可透過下列途徑查詢:1.電話及WhatsApp  (6326 1676) ;2.電郵consumo@economia.gov.mo;3.微信服務號-經濟局服務在線(DSEON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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