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設為主頁收藏本頁
社交網站:
當前報章2019年11月30日
今日導讀
本報新聞
字體: 放大 還原 縮小
仲裁機構設立運作制度完討論
 
    【特訊】行政會完成討論《仲裁機構的設立與運作制度》行政法規草案,法務局稱,有關法規希望令新設或現有的仲裁機構有更好的治理架構,並使本地仲裁能跟上國際發展趨勢。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近數十年來,仲裁活動有了重大發展。事實上,仲裁是一種替代性爭議的解決方式,好處眾多。在涉及多地域的法律關係時,當事人通常因擔心出現不公平,或因不了解當地法律,而對由其中一個國家的法院解決其爭議有所保留。在此情況下,仲裁是最符合當事人利益和需要解決爭議的方式。而澳門具備優勢可作為眾多國際仲裁的地點。
    他指出,建設和推動澳門作為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的平台,是特區政府的一項施政目標。優質的仲裁機構有助於吸引和宣傳以仲裁作為解決爭議的方式。因此,有需要制定清晰易明的制度及完善現行處罰制度。為此,特區政府制訂了《仲裁機構的設立與運作制度》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訂定在澳門設立及運作仲裁機構的給予許可的條件,以及廢止已給予許可的規則。草案明確申請許可應附同的文件,當中包括仲裁程序規章、費用規章、列入相關仲裁員名冊的要件、仲裁員職業道德通則、仲裁機構章程、仲裁機構的預算等。法務局負責就設立仲裁機構的請求組成卷宗及發表意見,並將卷宗送交行政長官作出決定。
    草案明確審查設立仲裁機構的請求時應考慮的標準:在澳門設立仲裁機構的必要性及相關性;擬從事業務方面的代表性及適當性;以及仲裁機構的內部機構、人力、技術及後勤資源的能力。此外,規定仲裁機構須設有理事會、執行委員會及秘書處。
    法務局具職權定期監察仲裁機構的運作。對於未獲預先許可或在廢止許可後進行機構仲裁的實體,科處澳門幣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款。草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對於已依法獲許可進行機構仲裁的實體,應自行政法規公佈之日起六個月內修訂相關仲裁機構的章程,以符合有關仲裁機構的組織架構的規定。
    法務局局長劉德學認為,有關法規希望令新設或現有的仲裁機構有更好的治理架構,他稱法規已現代化,使本地仲裁能跟上國際發展趨勢。劉德學指出,原來仲裁員來澳執行職務時,需給予工作上的行政許可,這次法規也作出很大突破,同時給予仲裁員出入境便利化服務,為仲裁發展創造必要條件。
    據悉,澳門目前有五間仲裁機構,分別是世界貿易中心仲裁中心、律師公會仲裁中心、消費爭議仲裁中心、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樓宇管理仲裁中心。
昔日新聞
今日推薦
友情鏈接
聯繫我們
Email:sengpou@macau.ctm.net
sengpou888@gmail.com
電話:編輯部 28574294  廣告部 28938387 
 
圖文傳真:28388192 28316404
 
地址:澳門 蓬萊新巷 9號 地下二樓

本報逢週六休假、週日無報 (如遇特殊情況則另行公佈)

如遇颱風,晚上至凌晨時份懸掛8號或以上風球,將停刋一天

特別假期為:1月1日   春節初一、二、三    5月1日   10月2日。
(
 是日休假翌日無報。)

星報首頁 | 昔日新聞 | 各項專版 | 廣告業務 | 報社簡介 | 澳門日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