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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1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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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建檔至電子檔經鑑證可具原件相同價值
 私人檔案有決定存放權利
 
   【特訊】文化局就檔案法諮詢文本展開公開諮詢,當局稱文本建議被評定私人檔案的擁有人,有權決定檔案是否放在檔案館。而檔案轉錄方面,檔案轉錄至縮微膠卷和電子檔,只要經過鑑證,可具有與原件相同的證據價值。
    文化局昨再就檔案法諮詢文本展開公開諮詢,有與會者詢問被評為私人檔案是否一定要存在澳門檔案館內。檔案館館長劉芳指,諮詢文本中賦予被評核的私人檔案的擁有人,有權將私人檔案寄存在檔案館的權利,這個選擇權由擁有人自己去決定。
    在評定方面,諮詢文本建議由私人向檔案館提出的檔案評估後認為具有文化價值,檔案館會向行政長官作建議啟動評定程序,行政長官同意後在12個月內開展評定工作。而檔案轉錄方面,文本建檔案轉錄至縮微膠卷和電子檔,只要經檔案所屬單位鑑證,可確定在法庭內外具有與原件相同的證據價值。
    現行沿用的檔案法已超過30年,文化局指現行檔案制度中相當的內容已不合時宜,有需要廢止相關法令,制定適合澳門特區現況及發展的新檔案法律制度。是次檔案法修訂諮詢由11月15日至12月14日,期間將會舉行2場諮詢會,讓社會各界人士了解檔案法的情況、發表意見及建議,第一場公眾諮詢會於11月28日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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