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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18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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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營運實體須半年提交排放檢測報告
 制訂兩空氣污染排標法規
 
    【特訊】行政會完成討論兩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行政法規草案,分別為《污水處理廠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製藥、覆銅板製造及塑膠加工工業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其中草案建議,負責營運污水處理廠的實體,須每六個月向環保局提交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違反排放標準罰款二十萬至三十萬元。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為貫徹落實《澳門特別行政區五年發展規劃(2016-2020年)》關於持續改善本澳空氣質素的政策方向,特區政府根據《澳門環境保護規劃(2010-2020)》的工作計劃,開展了治理固定空氣污染源的相關改善工作。本澳目前專門接收和處理城市生活、以及工商業污水排放的污水處理廠,在運作過程中產生的空氣污染物可能對附近環境質素和居民健康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在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方面,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單元所逸散的空氣污染物主要為具有氣味的氨及硫化氫的混合氣體,部分亦帶有甲硫醇氣體。為了更好地保障本澳空氣質素及居民健康,建議從源頭規管污水處理廠的空氣污染物排放。基於此,政府制定《污水處理廠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旨在規範污水處理廠的空氣污染物排放及訂定其排放標準,負責營運污水處理廠的實體,須每六個月向環境保護局提交一份關於排放標準的符合情況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報告須由具備與檢測相關的實驗室能力認可證明的機構編製。草案訂定環境保護局具職權監察遵守情況,包括在其職責範圍內監察污水處理廠的空氣污染物排放。
    草案亦訂定罰則,如違反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科澳門幣二十萬元至三十萬元罰款;如違反監察的相關規定,科澳門幣一萬元至三萬元罰款。草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另外,鑑於目前本澳部分製藥、覆銅板製造,以及塑膠加工等工業場所的位置與周邊的住宅樓宇相當接近,其在營運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及氣味易對附近環境和居民造成影響。該等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主要為分別進行有關製藥工序、覆銅板製造工序及塑膠加工工序時所產生的揮發性有機物,為了更好地保障本澳空氣質素及居民健康,建議規定上述場所須符合法規附表所載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基於此,特區政府制定了《製藥、覆銅板製造及塑膠加工工業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旨在規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的製藥、覆銅板製造及塑膠加工工業場所,制定有關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進行排放管制。草案規定由環境保護局負責監察遵守情況,並在其職責範圍內監察製藥、覆銅板製造及塑膠加工工業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場所的負責人應環境保護局為執行監察職務而提出的要求,須向該局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
    草案也訂定罰則,對違反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情況,科澳門幣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罰款;對違反監察規定的情況,科澳門幣一萬元至三萬元罰款。草案建議自公佈後滿一年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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