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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16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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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就棄置子彈案查獲一男

    【特訊】就八月五日治安警察局接獲的一宗陳舊子彈被棄置案件,經調查後,局方鎖定一名本澳男子,並於八月八日下午約四時成功邀請有關人士前來治安警察局協助調查。其承認有關子彈屬其擁有,並自九十年代起,一直存放於西環民國馬路一單位內,及後已遺忘仍存有有關子彈一事。 
    其聲稱曾擔任娛樂場保安員,且承認曾合法擁有槍械,但已註銷;而於持有槍械期間,曾於同一槍店數次購買有關子彈,並遺忘了存放於上述單位內。直至有關單位因重新裝修,才發現這些陳舊物品,被認為無用而棄置。 
    經治安警察局槍械暨彈藥科鑑定,上述合共1244枚子彈擁有彈頭、彈殼、火藥及底火,已確實為彈藥。鑑於上述所發現之子彈數量眾多,且屬受法例所管制之物品,若有關子彈被不法使用,將會危害公眾安危,而有關人士並沒有按合法程序處理,其行為涉嫌觸犯《澳門刑法典》第262條【 禁用武器及爆炸性物質 】罪。因此,治安警察局將依法移送檢察院處理。嫌犯資料:姓陳,男性,六十多歲,無業,本澳居民。 
    治安警察局自上周五接報上述案件後,隨即對外公佈並作出呼籲。有市民成功透過新聞報導得悉事件,並應局方呼籲,於八月八日上午十時許,主動將丈夫生前遺下的一百枚陳舊子彈,交予局方處理。 
    最後,治安警察局再次呼籲市民,根據第77/99/M號法令《武器及彈藥規章》之規定,市民如果仍存有過時或陳舊彈藥,可直接交由治安警察局情報廳槍械暨彈藥科協助正當處理。另外,任何人士購買、出售或存有槍械或彈藥必須符合法例規定,否則,可能會觸犯《刑法典》第262條「禁用武器及爆炸性物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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