夾屋將設16年禁售禁租期限
【特訊】立法會三常會續與政府代表審議《夾屋法》,三常會主席黃顯輝表示,夾屋設十六年禁售期,期間不能出租或二次按揭,期滿後業主取得房屋局許可書後、支付補價後才能出售單位,且只限售予澳門永久居民。另外,法案建議購買夾屋需自行承擔涉及的印花稅、公證費及物業登記費等,不像經屋般可豁免。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續與政府代表審議《夾屋法》,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房屋局局長山禮度列席。夾屋設十六年不可轉讓期,期間不得出租或有償提供他人使用,亦不能申請二次按揭。十六年期滿後,不再受自住用途限制,但仍須維持居住用途,即十六年後可自住、出租或二次按揭。被問及十六年禁售期能否縮短,三常會主席黃顯輝引述政府指,夾屋使用公帑興建,業主以低於市場價買入,因此需遵守相應法律。除個別委員外,大部分委員對十六年禁售期無意見。
法案建議,夾屋出售時,房屋局享優先購買權。黃顯輝引述政府解釋,是為了預防業主與他人合謀以低於市場價轉售夾屋,倘轉售價遠低於市場價時,房屋局有權以業主的出售價再扣除補價,優先購入該夾屋單位。政府買入的夾屋單位將作為儲備,適時再開隊申請,每次開隊後就散隊,不會恆常性申請,而且政府出售的二手夾屋仍受禁售期等限制。
黃顯輝並引述政府表示,政府買入的夾屋單位,不會用於經屋及社屋用途,永遠都是夾屋。夾屋的公共停車場不會推月票制度,但車位數量會大大高於私樓車位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