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住滿十年家團成員可因結婚申請經屋
委員會同意放寬申請資格
【特訊】立法會一常會繼續討論修改《經屋法》,法案建議放寬經屋申請者資格,包括經屋住滿十年後的非簽契家團成員,可因為結婚申請經屋。委員會基本認同政府放寬經屋申請資格,但有委員質疑為何只放寬結婚這種情況,政府回應指,因經屋資源有限,只可根據實際情況放寬申請經屋資格。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修改《經屋法》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房屋局長山禮度等列席。委員會主席何潤生引述政府代表介紹,法案建議限制擁不動產期限由原來的五年改為十年;而之前享用四厘利息補貼或不是代表簽契、經屋擁有者的家團成員,當住滿十年經屋可因應建立新家庭可以重新申請經屋,屬放寬條文。
委員會關注為何結婚才可抽離原來家團,政府代表解釋基於經屋資源有限,目前只能根據實際情況,要建立新家團時才能脫離原來家團重新申請;有委員提出單身亦可,政府則回應指暫時資源有限;委員會認同是次放寬,只是關注放寬程度,希望政府聽取委員會意見後綜合考慮。
至於政府建議限制擁不動產期限由原來的五年改為十年,政府介紹由於未來經屋資源相對在短時間內仍是有限供應量,並強調是次經屋法修法並不是最後一次修訂,未來根據實際情況收緊或放鬆;是次修訂是根據目前政府掌握的土地資源及未來公屋興建的供應量而調整,政府不希望給予市民太大期望。
法案建議申請人的非澳門居民配偶的收入及資產會計入家團的整體收入及資產,但非澳門居民配偶不能成為家團成員之一。
政府代表解釋指法案第二條「目的」的條文指出是促進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實際需要及購買力的房屋供應,由於表述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故考慮把非澳門居民計資產及收入納入整體收入及資產,但不能納入家團。
委員會認同把資產加入,但認為與配偶共同生活的定義不符,非澳門居民配偶不納為家團成員不合理,認為政府解釋的理據不足;政府接受委員會的意見,將調整法律條文,方向是申請人的非澳門居民配偶屬家團成員之一,資產及收入限制亦需於申請時列明。公開諮詢超過一半人士認為繼承是被動,但繼承的份額及金額要計算在資產限額,不超過資產限額便符合申請資格;委員會無反對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