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海域有償使用制度 批給期最長15年
政府立法明確海域屬公產


【特訊】政府制定《海域使用法》法律草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法案明確海域屬公產,並建議私人實體取得海域使用權,須繳付海域使用金,最長使用期限為十五年。
行政會完成討論《海域使用法》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法案指出,第7/2018號法律《海域管理綱要法》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第128/2015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5號的授權行使海域管理權,規範與海域有關的活動。為有效管理海域,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具職權推動制定海域管理方面的法規。
第7/2018號法律第八條亦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通過批給、許可或其他方式,批准海域的使用。批准制度由專門法規規範。為此,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展開了《海域使用法》的立法工作,制定關於海域使用的法律制度,以具體落實第7/2018號法律的規定。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明確海域屬公產;二、訂定私人實體得以專用批給或臨時使用准照的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三、明確海域使用權的範圍,賦予海域使用權人在海域使用權憑證有效期內,按照憑證所定的海域面積、空間、用途及條件,使用特定海域;四、訂定海域使用和利用的條件,促進海域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杜絕海域出現荒廢閒置的現象;五、建立海域有償使用制度,海域使用權人須繳付海域使用金;六、明確海域使用權終止的後果,以及倘有的賠償、移除在海域上設置的基礎設施及臨時設施,以及騰空海域的相關規定;七、積極保護海洋環境,減低用海項目對海洋環境的影響。
行政會發言人黃少澤表示,海域使用權人須繳付海域使用金,明確海域使用權終止的後果,以及移除在海域上設置的基礎設施及臨時設施,和騰空海域相關規定。現時為了如何使用、如何管理好海域,通過法律來達到目的。黃少澤補充,使用金金額會通過行政長官批示公布,用海項目亦須聽取環境保護局意見。
黃少澤並表示、海域使用權人須繳付海域使用金,明確海域使用權終止的後果以及移除在海域上設置的基礎設施及臨時設施和騰空海域相關規定,現時為了如何使用、如何管理好海域,通過法律來達到目的。
海事及水務局局長黃穗文表示,現時有約三十平方公里海域正在使用。立法後海域使用權批給需參照《海洋功能區劃》及《海域規劃》內容,嚴格審批,亦會有相應監察和處罰程序;而海域使用權期限最長為十五年。至於一般海上體育比賽、短期活動或航行,只需按現行程序申請批准。
黃穗文指出,譬如一個行程或者比賽,其實相對定義為海事活動,即使定期舉辦,每年重覆舉辦,我們都視為海事活動批准,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專營批給,沒有私產批給,在管理上純粹是政府部門如何監管用海,專用批給是留空間予私人實體,若有興趣做有公益性質或對澳門經濟發展有大作用的用海項目,我們不排除有,所以年期訂定二至十五年。
對於有意見關注如何保護海域,黃穗文重申《海洋功能區劃》已制定用海方式的控制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