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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21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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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院判處首宗涉違國安法案
被告唐英傑獲刑9年監禁

    【香港中通社7月30日電】(記者 阮曉)香港高等法院7月30日判處首宗涉違國安法案被告唐英傑9年監禁。唐英傑早前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罪名成立。針對兩項罪行,法庭分別判處6年半及8年監禁,其中部分刑期合併執行,最後刑期為9年。
  案件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負責審理。當日,由杜麗冰讀出判刑理由。杜麗冰表示,香港基本法第1條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任何人實施分裂國家行為或煽動他人破壞國家統一,都是違反基本法中的基本規定,須給予適當懲罰。法庭希望相關判刑可反映被告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同時起到阻嚇作用。
  杜麗冰表示,法庭認為,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分別以6年半和8年,為適當的量刑起點。若被告早前認罪,將可作為最大的減刑因素;但被告根據其權利選擇不認罪,現時展現悔意並非減刑理由。
  杜麗冰又指,被告面對兩項嚴重控罪,即使本身有良好性格亦非求情理由。法庭同情被告家人處於困境,但被告犯案前就應考慮到有關因素,故法庭不接納以被告背景作為求情理由。此外,考慮到被告犯案時駕駛摩托車,方式危險,違反多條交通規例,因此以長於被告監禁年期為原則,吊銷被告駕駛執照10年。
  2020年7月1日,唐英傑駕駛一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摩托車,衝越警方3道防線,導致3名警員受傷。唐英傑其後被捕,並被控以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這是首宗涉違反香港國安法的案件。被告不准保釋。同年11月,案件轉介至香港高等法院審理。
  2021年2月,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引用香港國安法第46條,指示案件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共同審理,不設陪審團。3月,案件在香港高等法院進行管理聆訊。
  6月23日,案件在香港高院正式開審。控方援引香港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的專家意見,解釋“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意味“香港獨立”,或將香港由中國分離出去,推翻國家主權。其中“光復香港”,即不承認香港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時代革命”代表改變統治體制,引申意思是反對中央及特區政府,嘗試取代現有的統治。
  7月9日,案件進入審訊的第10天,法官裁定唐英傑三項控罪表證成立。27日,香港高院裁定被告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罪名成立。29日,3名指定法官聽取被告的求情。30日,法庭做出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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