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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21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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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黃之鋒再入獄10個月

   【香港中通社5月6日電】已解散的“港獨”組織“香港眾志”核心分子黃之鋒6日再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10個月。
    就2020年香港島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的一宗非法集結案,黃之鋒和岑敖暉、袁嘉蔚、梁凱晴在4月30日分別承認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5月6日上午,黃之鋒被判入獄10個月、岑敖暉被判入獄6個月、袁嘉蔚及梁凱晴被判入獄4個月。
    法官陳廣池判刑時表示,被告明知集會未經批准,是故意、有預謀公然犯法,必須判以阻嚇性刑罰,反映本案的嚴重性及以儆效尤,避免其他人效仿。他特別提到,留意到本案在上次庭訊完結後,在他離開法庭時聽到法庭內有騷動,其中有人呼喊口號,也有人在被煽動下附和。他提醒,法庭內有規矩、有習俗、有慣例,沒有人可以凌駕法律,雖然說法是老生常談,但所有人皆需要服從。黃之鋒2020年因涉2019年6月包圍香港警察總部案被判入獄13半月,目前正在服刑;他還因違反“禁蒙面法”等兩項控罪於4月13日再被判入獄4個月,兩案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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