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及保安人員通則完討論
【特訊】行政會完成討論《民防法律制度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引入突發公共事件風險的預警制度,包括建立與民防法律制度中,突發公共事件狀態相對應的 五級預警體系,明確評估民防風險和發布預警的主體責任,訂定預警的發布及後續程序。至於志願協防管理方面,當局表示,只有被認可的志願者才能享受法律保障。
行政會完成討論《民防法律制度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發言人張永春表示,為落實《民防法律制度》,促進政府、社會及公眾有效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特區政府制訂了《民防法律制度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訂定突發公共事件的風險種類、範圍及相應的預警制度,並就民防活動中的資源動用、志願協防制度等作出規定。
張永春指出,法規建立與突發公共事件狀態相對應的五級預警體系,明確評估民防風險和發佈預警的主體責任,訂定預警的發佈及後續程序,以便政府與公眾因應不同的預警級別作出應對。規範編制民防規劃。對政府制定民防規劃,舉辦防災和應對事故的演習等作出規範,強化政府在民防活動中的角色和責任,及檢視各協作單位的行動和協調能力。
至於訂立志願協防管理方面,張永春指出,就志願者的申請、評估、培訓、認可、登記、保障,以及志願協防的組織和管理等作了基本規定,並就不同管理環節具體訂明責任主體,確保志願協防制度依法地有序建立。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曾翔補充,有關志願者協防管理,是指在當局申請並完成培訓和登記的志願者,政府會為他們購買保險,受保範圍包括在志願服務期間發生意外需住院。
法規明確訂定政府須長期開展民防安全教育工作,以不斷提升居民和社會的危機意識和自救意識,共同積極地預防和應對災害。同時,法規還就民防架構運作、動用救災資源等訂定基本的管理規定,以便民防規劃編製主體將來據此進行更新,具體落實新型民防行動模式。該法規將與《民防法律制度》法律同日於今年九月十五日生效。現行民防規劃應在行政法規生效後一年內配合適用的法例。
另外,特區政府重新制訂《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法案,建議增設高級警長、高級消防區長及高級關務督察的職位,使基礎職程與高級職程互通為單一的垂直職程,改變基礎職程人員無法晉升至高級職程的困局,讓表現優秀的人員有繼續向上晉升的空間;
同時考慮到海關關員的制度在很多方面仍然和保安部隊人員保持一致,建議將海關關員重新納入保安部隊人員的共同制度。
法案又修訂晉升方式,建議設立專門的評審委員會,成員包括具備相關專業資格及知識的保安部門以外人員。在晉升上將更著重人員的工作能力和表現,同時適當縮減在職位上的最少停留時間,使有能力的人員更快符合晉升條件。同時,《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法案提出在紀律程序中可委任非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擔任預審員,以體現公正性。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