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僱法獲通過解決旅客入境轉外僱問題
保安部隊可收增補報酬
【特訊】立法會細則性通過《聘用外僱法案》,此次修法主要是解決非本地居民以旅客身份入境直接轉為外僱的問題,增加外僱管理的工具,是改善外僱管理的一項新措施。工聯的四位議員聯合表決聲明時認為從嚴規範外僱的審批、輸入或離境是有必要的。他們認為《外僱法》實施至今逾十年,有必要作出整體檢討和完善,尤其是應有機制貫徹本地人優先就業原則。另外,立法會亦細則性通過修改《司法官培訓及實習制度法案》,將來投考司法官的培訓及實習,必須具有至少四個學年的法學課程學位,且取得學位後在澳門工作至少兩年才合資格。
立法會一般性通過修改《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附帶報酬法案》。法案建議保安部隊及部門人員的每週工作時數,按每月工作總時數平均計算。而按照現行公職法,如因工作特殊情況導致每週工作時數超過44小時,相關工作人員可收取增補性報酬。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若未來出現人員工作時數大增,例如每週工作60至70小時,將再研究修法。對於政府將收緊預算開支,黃少澤稱,行政長官曾表示不會削減部門人員薪酬,若加班較多可能會以「補時」代替「補錢」,但不希望紀律部門「補時」。
多名議員關注會否訂立增補性報酬工作時數上限及適時調整金額,並建議設置增補性報酬的分級制,因應不同人員的工作時數給予相應報酬。黃少澤表示,對提升各同事福利待遇一直持開放態度,只要符合特區政府總體政策和財政能力,達成社會共識前提下樂見其成,但在疫情期間政府縮減開支,認為現時討論調升100點的增補性報酬絕對是不合時宜,但會充分研究議員提出的相關建議。
黃少澤稱,現時保安部隊及部門每週基本工作時數為36小時加8小時的「抽水更」,即同事需外出指揮交通或週末做宣傳工作。其中刑偵部門較常超出44小時工作時間,民防工作期間每週工作約52至60小時,而近2年民防工作均只有數天、大型安保工作有20多天,亦不是連續開展。至於可否採用分級制,黃少澤稱,將來若有需要可以研究,但作為警務人員隨時候命是法律規定,亦是職業性質決定,全世界警察都一樣,只是補償制度不同。
另外,立法會全體大會細則性通過《聘用外僱法案》。法案建議非本地居民取得入境憑證並不等同已獲發藍卡,入境憑證只是申請藍卡的其中1項要件;法案亦建議,外僱持工作憑證及聘用許可入境時,即與僱主確立勞動關係,但若有關人士最終不獲發藍卡,僱主須負擔相關回程費用。
三常會主席黃顯輝說明審議法案的重點時表示,法案旨在識別非本地居民入境是否為工作的目的,引入以工作為目的之入境憑證措施。此次修法主要是解決非本地居民以旅客身份入境直接轉為外僱的問題,增加外僱管理的工具,是改善外僱管理的一項新措施。
法案在毫無爭議下獲細則性通過,工聯的四位議員李靜儀、梁孫旭、林倫偉、李振宇聯合表決聲明時認為從嚴規範外僱的審批、輸入或離境是有必要的。不論內地抑或其他國家如菲律賓、泰國等,均對勞務人員輸出有相應的程序和規定,包括需先辦理工作簽證等。
亦有些地區要求人員入境從事勞務工作須提交無犯罪紀錄證明,以確保其質素、行為操守,本澳亦應優化外僱的審批及出入境規範,在回應經濟發展需求的同時,配合本澳整體的出入境管理制度,減少治安及社會問題的發生。他們認為《外僱法》實施至今逾十年,有必要作出整體檢討和完善,尤其是應有機制貫徹本地人優先就業原則。
此外,立法會亦細則性通過修改《司法官培訓及實習制度法案》,法案建議司法官培訓投考人最少有4年制法學位及畢業後2年工作經驗,同時,合資格者獲司法官確定委任前,建議引入為期3年的定期委任,有助法官委員會和檢察官委員會觀察,有關人士是否適合擔任相關職務,如實習員明顯表現出無心向學或行為有悖於司法官職務的尊嚴,可被科處開除處分。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法官委員會或檢察官委員將評核有關人士是否適合獲司法官的確定委任,而司法官的3年定期委任則是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的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