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三常會討論調升保險公司資本額
【特訊】立法會三常會舉行會議繼續討論修改《保險業務法律制度》。法案文本建議調升經營一般保險的保險人公司,資本不得少於3,000萬澳門元,經營人壽保險者則不得少於6,000萬元。另外建議提升保險公司的監察費,由現時的2萬至10萬元,調升至3萬至100萬元。文本亦建議設於澳門的保險人行政管理機關最少應有3名具有擔任職務資格的成員組成,其中最少1名應為澳門居民,企業的總受托人中亦最少1名澳門居民。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分析及討論《修改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表示,會上政府代表列席介紹了日前交來的最新工作文本,最新文本建議將法令名稱定為《保險業務法律制度》。
監察費方面,現行規定保險公司每年要向金管局支付監察費,費用由最少2萬元至最高10萬元,最新文本建議修改為最少3萬元至最高100萬元,他們引述政府介紹,目前每間保險公司一律每年向政府支付3萬元監察費。委員會關注每間保險公司需向政府支付的監察費應如何釐定,認為監察費有別於牌照費,不應劃一收費。建議政府應就保險公司營業量的大小等因素釐定收費,設立量化標準。
另外,最新文本建議有關保險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至少要由3名組成,其中1位要是澳門居民;在澳門設立保險公司的分公司,總受托人制度由1名,文本建議修改可多於1名,其中至少1名要是澳門居民。他們引述政府解釋,至少1名要是澳門居民的立法原意是,因為政府相關監管實體即金管局,能與相關公司有澳門居民身份的管理層接觸,對金管局監管工作有必要。
公司資本方面,最新文本建議一般的保險公司最低資本額由1,500萬元調升至3,000萬元,經營人壽保險公司最低資本額由3,000萬調升至6,000萬。文本已完成一半討論,餘下將與政府下次會議繼續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