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設為主頁收藏本頁
社交網站:
當前報章2018年11月23日
今日導讀
本報新聞
字體: 放大 還原 縮小
就《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公開諮詢意見
     現代社會越來越注重個人私隱保護,澳門《基本法》第三十二條亦明確:「澳門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關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
    客觀而言,《刑事訴訟法典》所規範的現行電話監聽制度實施超過二十一年,已經遠遠無法適應現代通訊科技的發展趨勢,故作出相應的修訂和完善也不無道理,但如何在個人私隱和罪案偵查中取得平衡,在任何地區都屬敏感和具爭議性的議題。不諱言,過去多年,因政府對於電話監聽制度運作並沒有公開清晰的執行機制和指引,也沒有公佈任何統計數字等讓公眾了解執行情況,這個神秘制度一直令公眾有所猜疑,不少政界或傳媒人也確曾懷疑自己通話曾遭監聽,當中或有過慮,但也有不少是合理懷疑,更重要沒有專責部門處理跟進,當事人根本無法釐清自己的疑問,質疑自然揮之不散。
     為此,本會就今次公開諮詢,提出以下具體意見:

    一、執法部門應統一制訂和公開截取通訊的「實務手則」
    在香港,保安局制訂了超過五十頁的公開《實務守則》讓公眾了解當局執法和申請法官批准的詳細程序和前提條件,爭取公眾信任。為此,  本會期望本澳是次修訂法例應有具體條文,要求執法部門應按法律自行制訂和公開執法部門在行使截聽法定權力時,必須嚴格遵從《實務守則》,當中應詳細包括執法部門提出申請、執行監聽操作、截取資料的使用、保存及銷毁,以及截取非與偵查相關資料處理和銷毁流程及指引,讓公眾和有需要配合的業界知悉和了解如何配合,並因應實際執行情況的檢討和獨立第三方專員的建議,對「實務手則」作持續優化更新。
    二、專責部門定期公佈截取通訊聲請及獲批准數字
    就為何本澳不開誠布公公佈每年的申請監聽數字讓公眾知悉和信任,當局表示執法部門沒有權力披露卷宗內容,應交由檢察官和法官決定是否公佈數據。早前有傳媒就曾就此向初級法院辦事處查詢,獲回覆由2015年至2017年及今年首九個月,法院分別收到104、118、71宗及45宗的通訊截取聲請,但具體有多少批准則沒有記錄。事件正好反映,公眾對目前截取通訊執行情況諱莫如深,其中一個問題是根本沒有專責部門負責統計和發佈有關資訊。此外,就有關公佈統計會否影響司法保密的問題,正如香港每年都會詳細公佈截聽聲請、獲批及拒絕批准,及倘有的非法截聽數字,統計數字的公佈明顯沒有抵觸司法保密,只是本澳從來沒有專責部門認真作出統計和公佈。
    三、設專員接受投訴監督執行持續優化制度
    本會認為當局若要修訂此法,就必須有機制讓社會對監聽制度建立信心,其中一個可行做法,就是參考香港,引入法定獨立第三方“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主動監督執法部門的截聽行動、資料使用和保全等是否符合法律,同時接受公眾投訴,並持續檢討機制運作和提出改善建議,定期公佈有關獲批或拒絕申請的統計數字,令公眾監察制度執行情況,從而逐步建立信心!
香港的專員在處理具體的個案中接獲市民申請時,會在不影響刑事法律程序進行的前提下,審查及斷定是否存在截取或秘密監察,以及有關行為的合法性。專員在調查後,僅會回覆巿民其有否受到“非法監聽”,不會回應巿民是否有受到或曾受到“合法截聽”。此外,專員若發現有任何非法監聽,除會確保執法人員會被調查和處罰外,即使被非法截聽人士不知情,亦會主動通知曾被非法監聽的人士知悉,專員的職責就是在保障巿民私隱和確保執法人員有效執法之間取得合適的平衡。
    必須強調,香港《條例》(39條)亦明確“專員”的職能是監督部門及其人員遵守有關規定的情況,並就條例執行及保安當局的《實務守則》進行檢討和審查,亦要接受公眾人士的投訴等,《條例》設立獨立專員機制絕不容許專員干預小組法官的決定,相反,“專員”職責是要 從機制上完善執法當局向法官提交資料的完整性,確保法官能夠更好作出判斷,確保制度的不斷完善。
    香港《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明確設立獨立“專員”就《條例》和《實務守則》進行持續檢討,亦必須按法例公佈過百頁的“周年報告”,向公眾詳細介紹《條例》的執行情況及統計數據,以及對《實務守則》的檢討建議等。公開透明和持續自我檢討完善的機制,不單沒有影響司法保密或案件偵查,也避免不必要的臆測和憂慮!
    四、截聽適用犯罪類型可用三年以上刑罰年期作標準
    就有關調整犯罪類型的適用,諮詢文本建議將適用截聽的犯罪類型增加。本會認為,無論從過去到現在,截取通訊確實與私隱保障有明顯抵觸,故一直屬於需要嚴謹慎用和由法官批准的偵查手段;本會認為,文本建議新增多項截取通訊適用的犯罪類型,尤其是當中新增的“電腦犯罪”涵蓋極為廣泛,若簡單以涉及電腦犯罪就可採用截聽手段,有違法律嚴謹性的原意。本會建議,應統一改為可處以三年以上的犯罪才適用截取通訊的偵查會更合適(香港可判七年以上監禁的犯罪才可申請截聽)。
    五、新增要求持有人自行解鎖條文影響“沉默權”
    文本提出新建議,若法官許可,對已完成的通訊,特別是儲存在依法被扣押的通訊工具或實體儲存載體(例如移動硬盤)的通訊內容,又或儲存於虛擬儲存載體(如數據雲)的通訊內容,建議可由法官透過批示命令該工具所有人或持有人開啟或解鎖,倘有關人士不合作,可被處加重違令罪。本會認為,此建議明顯會嚴重影響對被告人“沉默權”,屬法律原則的重大改變,且在2013年修改《刑事訴訟法典》中,修法方向是對被告人的“沉默權”有更全面的保護,今次建議的做法與刑訟法當年的修改方向和取態有明顯不同,故除非當局能提出更充足的理據和數    據支持有關修法,否則本會反對此修訂建議。
    六、須清晰何謂“使用其服務產生的通訊紀錄”
    就本文3.2提出“規範電信營運者及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的的義務”中,是在法官批准的情況下。但業界擔心,文本並沒有詳述具體工作流程,包括業界對有關批准存疑是如何核實、資料提供的工作流程、具體技術支援的操作,以及何謂“使用其服務產生的通訊紀錄”等,必須有清晰的定義及工作流程,否則執行上必會出現問題,不單會令營運商無所適從,更重要是無法配合實際的偵查需要。      
                       *傳新澳門協會*
昔日新聞
今日推薦
友情鏈接
聯繫我們
Email:sengpou@macau.ctm.net
sengpou888@gmail.com
電話:編輯部 28574294  廣告部 28938387 
 
圖文傳真:28388192 28316404
 
地址:澳門 蓬萊新巷 9號 地下二樓

本報逢週六休假、週日無報 (如遇特殊情況則另行公佈)

如遇颱風,晚上至凌晨時份懸掛8號或以上風球,將停刋一天

特別假期為:1月1日   春節初一、二、三    5月1日   10月2日。
(
 是日休假翌日無報。)

星報首頁 | 昔日新聞 | 各項專版 | 廣告業務 | 報社簡介 | 澳門日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