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道路騎乘電動行李箱構成危險
警方去年檢控13宗

【特訊】本澳街上有時會遇見有人以電動行李箱代步,治安警表示,本澳現行法律中並未對此作規範,但警方若發現在公共道路上有人騎乘電動行李箱,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危險或不便會作檢控,去年相關違例檢控共十三宗。
電動行李箱內建摩打和電池,可以收納之餘,部分型號還能騎乘作代步工具,而本澳路面較窄,地勢有起有落,有市民和旅客稱,有見過電動行李箱代步,有市民稱,在拱北口岸遇得較多,其他地方間中會有,我見都在公共地方多些,遇到我會避開,肯定不是很建議這樣騎,也要遵守交通規則。另有旅客稱,看到小朋友坐比較多,行李箱不大,通常沒甚麼大人在用,倒是可以有法規就像電動滑板車一樣,它在內地也有政府規範,其實就不可以在普通大街或馬路上用。
機電工程師學會理事李燕南表示,市面上電動行李箱巡航最高時速大多會限制在每小時十至十五公里,使用上由於其重心高、輪徑小,安全隱患上有翻倒風險,下坡時若電機回充、煞車力不足或機械煞車故障,可能導致失控,指出在本澳街道並不適合使用。
李燕南稱,澳門街道狹窄擁擠,充滿石板路、陡坡和台階,小輪徑的電動行李箱極易翻倒,交通環境上,澳門街道也比其他地區複雜,而在安全風險上也較高,因為它騎乘期間穩定性差,長期使用電動行李箱會對行人構成威脅,以及因為負載駕駛者,騎乘期間會存在電池安全隱患。
相信不少市民都曾在街上遇見有人騎乘電動行李箱快速行駛,其實現時又有沒有法例監管?治安警表示,澳門目前沒有專門針對電動行李箱單行法例,而《道路交通法》中,亦未針對電動行李箱作出規範,然而電動行李箱不應在車行道、行人道、出入境口岸通關區域及公共交通工具設施中使用,若在公共地方使用時,需以不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危險或不便為前提,保持公共秩序和通行安全,若場所管理單位有明確禁止標誌,則需遵守該規定。警員在執勤期間,若發現有人在公共道路上騎乘電動行李箱作出危險行為,會根據《道路交通法》中,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危險或不便之行為的相關條文作出檢控。根據治安警的數據顯示,單是去年,涉及電動行李箱的檢控有十三宗,未來會持續加強宣傳及教育,以提升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