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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21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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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會續討論都市建築法案 
  
      【特訊】立法會二常會繼續細則性討論《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稱,法案賦予局方權力可依民事程序申請司法命令狀進入私人建築物開展檢查、維修和保養工作。法案建議業權人須自樓宇入伙十年後及往後每五年進行保養維修,但只是指引,並非強制驗樓,如被發現嚴重違反維修及保養義務會被罰款。
    立法會二常會續細則性討論《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列席。法案建議,業權人須自樓宇入伙十年後及往後每五年進行保養維修。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指,有關規定並非強制驗樓,只是指引,如被發現嚴重違反維修及保養義務,自然人可被罰款二千五百至五萬元,法人罰款五千至十萬元。至於如何定義嚴重違反有關義務,之後會討論。
    他指,如有人舉報或工務局巡查發現樓宇缺乏維修保養,工務局可通知業權人提交由專業人士編製的樓宇狀況報告,指出須進行工程及有關期間。現已登記的土木工程師有777人,相信可滿足需要。
    陳澤武表示,會上主要討論當局是否有權進入私人住宅進行檢查,包括維修保養、滲漏水問題。現時法庭不會向工務局發出司法命令狀,因為只有在刑事調查才可,現根據法案第三十八條,工務局可向法官申請司法命令狀入屋執法。做法是按民事訴訟法,緊急情況下,法官須在十五日內答覆。
    他個人認為,現時推行強制驗樓可能造成擾民,執法亦困難,因為強制驗樓報告須載明所有非法建築物,涉及天台、花籠、鐵閘等通通都要拆掉。現時政府尚可按輕重緩急處理,一旦強制驗樓,突然間一萬個非法建築變五萬個,是難以處理,故不能定得太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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