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前年兩宗未經批準集結案
黎智英被判囚14個月
【中新社香港4月16日電】(記者 王嘉程)香港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特區立法會前議員李卓人因涉2019年8月18日及8月31日兩場未經批準集結案,16日在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監禁14個月。
其中,黎智英與李卓人參與前年8月18日的未經批準集結案,分別被判即時監禁12個月。其餘被告中,梁國雄被判監禁18個月;何秀蘭被判監禁8個月;區諾軒被判監禁10個月;吳靄儀、何俊仁分別被判監禁12個月,緩刑24個月;李柱銘被判監禁11個月,緩刑24個月;梁耀忠被判監禁8個月,緩刑12個月。
上述9名被告早前分別被控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準集結」罪及一項「組織未經批準集結」罪。法官在判刑時表示,在2019年動蕩及騷動的背景下,如此規模的集結有機會引致暴力場面。另外,該集結也令交通及道路受阻,對市民造成不便。綜合考慮各項因素,法官認為,判處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刑罰。
至於發生於前年8月31日的未經批準集結案,黎智英、李卓人及楊森於本月初在該案審訊前,承認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準集結」罪。黎智英、李卓人分別被判監禁8個月及6個月,當中部分刑期與「818案」同期執行,故綜合兩案均須服刑14個月。楊森被判監禁8個月,緩刑12個月。
當日,黎智英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一案亦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他早前於該案中被控一項「欺詐」罪及一項「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控方16日就該案申請新增兩項控罪,包括「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串謀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
涉違反國安法一案被押後至6月15日下午在西九龍法院再訊,黎智英就此案未有申請保釋。而涉嫌欺詐一案,則應控方申請將轉介至區域法院,排期5月6日進行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