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續審議酒店業場所業務法
【特訊】立法會小組會昨日繼續審議《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法案,主席陳澤武表示,當局表明若有條件將土地用途更改為酒店用途的場所,必須在五年內更改用途。他又指出,現有約三、四十間酒店位處的土地為非酒店用途,將來要修改土地用途,如不能更改為酒店用地,則不得改間隔、不得更改持牌人。
特區政府上月向立法會二常會提交《酒店業場所業務法》的新文本,二常會昨日繼續審議。會後,主席陳澤武、秘書黃潔貞總結會議內容。
法案建議,若酒店屬非酒店用途用地,則不能開設酒店。陳澤武表示,委員會對特區政府提交的新文本感到滿意,指出新文本建議以行政法規過渡處理非屬酒店用地,但以酒店名義發牌的場所,包括若有關土地具條件改成酒店用途,需於五年內修改,否則不獲續牌;若土地不能更改成酒店用途,原有場所仍可獲續牌,但不能新開設任何需發牌的場所,並只能維修保養且不可改裝;不得在期內增設需要准照的其他活動,如展覽。新文本亦訂明有關場所不可更改持牌人。
陳澤武指出,現有約三、四十間酒店位處的土地為非酒店用途,將來新酒店只可建於酒店用途的土地,政府要逐個個案分析,並將以行政法規列出處理方式,又透露將邀請政府代表來立法會作進一步解釋。
陳澤武稱,法案明確只管酒店業場所,故宗教團體、高等院校、非牟利組織提供學生宿舍等非法住宿情況,將來由《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規管,特區政府亦正檢討有關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