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法案建議業權人需保養樓宇
【特訊】行政會完成討論《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建議業權人須自樓宇入伙十年後及往後每五年維修保養樓宇,若當局發現樓宇缺乏保養,業權人不執行當局通知,將被罰款。法案亦建議建築商對樓宇的地基及結構有十年的保證期,其餘施工部分及設施保證期則為五年。
行政會昨日在政府總部多功能廳舉行新聞發佈會,發言人兼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工務局局長陳寶霞出席介紹《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內容。
張永春指出,《都市建築總章程》行政篇已沿用多年,為配合澳門社會和建築業的迅速發展,並加強對違規事項的監管力度,特區政府制定了《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立法會通過法案後,將取代現行《都市建築總章程》的行政篇。
法案明確訂定技術員在編製計劃、指導和監察工程時的責任,以及負責施工的建築商及建築公司的施工責任。同時,簡化及加快工程審批效率,讓部分簡易工程無須審批計劃及發出准照便可展開。而在發出准照程序中,土地工務運輸局可委託外部實體分擔審批工程計劃,增加審批效率。
法案建議明確土地工務運輸局及消防局在工程審批上的職權劃分,由消防局核准關於防火安全系統的專業計劃,以及就載有防火安全條件的專業計劃發出具約束力的意見;在工程完成後,須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和消防局局長確認相關的檢驗筆錄後方發出使用准照。在工程質量方面,強化質量保證的規定,訂定建築商對地基及結構的保證期為十年,對其他施工部分及設施的保證期為五年。
為加強業權人對樓宇的保養維修的承擔,法案要求業權人須自樓宇入伙十年後及往後每五年進行保養維修;當土地工務運輸局發現樓宇有缺乏保養的跡象,將通知業權人提交由專業人士編製的樓宇狀況報告,並指出須進行工程及有關期間,倘業權人不按有關通知執行,將受行政處罰。
在監督措施方面,除按現行制度對進行中的違法工程作出禁制,並著令拆卸外,對不遵守禁制令,或不按命令進行為糾正安全或衛生的惡劣狀況所需的工程,將中止相關樓宇或單位的水電供應,或通知物業登記局在有關房地產標示中作附註。
法案亦加大了罰款金額,因應違反情況及其嚴重性,科處澳門元二千五百元至一百萬元罰款,如屬法人,科處澳門元五千元至二百萬元罰款。此外,對惡劣的違反情況,例如反對或妨礙強制執行禁制令或拆卸令、偽造責任書及工程紀錄、撕毁或更改當局通知的情況,定為刑事罪行。除加重罰則外,法案亦引入了鼓勵措施,如違法者自願拆除違法工程,可獲豁免或減半罰款。
法案訂定建築商對樓宇保養「保質期」,有傳媒質疑保障不足。張永春指出,樓宇質量不是單靠保質期保證,而是從整個施工監管和工程圖則審批等流程去做,他又指出葡萄牙「保質期」為八年,本澳標準已相對其他地區高。張永春又稱,即使過了「保質期」,因設計、偷工減料等問題導致樓宇倒塌,亦不代表建築商沒有責任,仍可透過其他民事、刑事法律追討。
對於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未有建議定期強制驗樓,陳寶霞解釋,局方曾經研究,但認為要有一套服務和法規規範。她表示,法案建議業權人日後若不按驗樓報告保養維修樓宇,將被行政處罰二千五百元至十萬元;若因為樓宇涉及安全或衛生問題,不執行當局發出維修或拆卸命令,則會被罰款五千元至五十萬元;若業權人自願拆除違法工程,可獲豁免或減半罰款。陳寶霞又表示,若樓宇失修,業主很容易察覺,業主不一定要有驗樓報告才可維修樓宇。工程師撰寫的驗樓報告需要列明大廈所有存在的問題,尤其是非法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