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收入超限只可續租一年萬二租戶需改合同
新社屋法生效租期五年
【特訊】政府制定《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房屋局將按社屋申請的提交次序作初步審查,並向符合要求的申請者發出申請編號,按編號作審查資格和評分。另外社屋租賃期合同更改為5年,目前有 1.2萬多個租戶需更新租賃合同,認為社屋租賃期合同設 5年屬合理時間。若承租人及家團成員的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未超出上限1倍,可續期 5年;否則社屋簽訂期1年且不可續期。另外, 政府修改《內部保安綱要法》,建議民防聯合行動的指揮官由現行法律規定的警察總局局長,改為保安司司長擔任,同時修改相關規定,使民防聯合行動指揮權的具體授予更具靈活性。
行政會昨日完成討論《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法規的主要內容包括:社會房屋的申請和分配。房屋局按申請提交的次序作初步審查,對符合要求的發出申請編號,並按編號進行資格審查,符合法定要件的申請才被接納。其後,按得分表對獲接納的申請進行評分。於分配社屋前,經再次核實資格後,按可分配的單位類型,依分數由高至低進行分配。
社會房屋的租賃。社會房屋租賃合同為期5年,在指定辦理續期之日,如果承租人及其家團成員的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未超出上限1倍,則按相同期間續期;如超出上限1倍,簽訂為期1年且不可續期的短期租賃合同;如在短期租賃合同期間內,不再超出上限,重新訂立為期5年的租賃合同,且可續期。租金金額以法規訂定的公式計算,公式參數的金額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在合同期間或其續期期間屆滿前,應房屋局要求,承租人及其家團成員須申報每月收入及總資產淨值,以及提交有關的證明文件。過渡規定。法律生效前已提出申請租賃社會房屋並被列入確定輪候名單的候選人,申請排列優先於按照行政法規進行評分的申請。此外,行政法規生效前訂立的租賃合同以六個月的期間自動續期,直到房屋局按租賃合同續期審查的規定辦理續期手續。
此外,行政會完成討論《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綱要法》法律草案,法案將由立法會審議。法案相應調整澳門內部保安體系的組織及運作性規定,確保法律對包括民防在內的本澳內部保安工作的指導性作用。
因應澳門民航局、澳門港務局、民政總署和澳門監獄的組織架構變化,更新有關部門、實體及其領導機關的名稱。重新訂定內部保安體系的組成,取消現時「軍事化部隊及治安部門」的分類,統稱為「組成內部保安體系的公共機構」,以及更新法律對個別公共實體的提述。明確界定內部保安體系當中組成「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公共機構。
因應將來民防聯合行動的領導和指揮體制的變化,修改由保安司司長擔任聯合行動的指揮官,同時修改與聯合行動指揮權相關的規定,使聯合行動指揮權的具體授予更具靈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