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合理使用公帑
「我們停車場又殘又舊,不但牆壁油漆剝落,而且一下大雨排水渠就淤塞,民署收了我們管理費,但又不履行管理責任!」廉政公署投訴室內,志強太太向廉署人員訴說不滿。
「其實我們大廈的停車場明明是私人停車場,為何會由民政總署管理?」志強提出質疑。
志強夫婦質疑公共部門經營私人停車場的合法性,於是要求廉署介入調查。
經調查後,廉署發現涉案大廈的停車位屬大廈的共同部分,由於早期前市政廳擁有大廈的大部分住宅單位,故受其他住戶委託管理停車場。但隨着時間推移,在廉署介入調查時,民署只擁有大廈少量的住宅單位。由於大廈未能選出管理機關,故仍由民署協助管理停車場,並每月向停車位使用者收取定額費用,用於支付水電和維護設備的開支。
另外,廉署發現,民署以大廈尚未選出管理機關為由,多次出資為大廈停車場進行結構保養、渠網維修及安裝監察設備等工程,涉及費用澳門幣30多萬元;此外,民署在外判各區公園和休憩區的保安服務時,亦將大廈的私人停車場納入外判範圍,並為此支付相關的費用。
廉署認為,有關的停車場始終不是民署或政府的物業,而是大廈業主的共有物業,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相關的管理、維修及安保責任應由大廈各業主共同承擔,民署不應以公帑為停車場的運作「埋單」,民署應促成大廈盡早依法成立管理機關,並設法追回先前已經墊支的款項。
廉署向民署作出反映,署方回應表示認同廉署的意見,指已推動籌組大廈的管理機關,且於2018年起已停止對大廈的停車場進行管理,並已向各單位業主說明多年來為停車場支出的維修費用以便收回相關款項。(廉署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