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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19年10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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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訂反蒙面法是正義之舉
中新社記者 劉舒淩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4日下午宣佈訂立《禁止蒙面規例》,隔日實施。從此,于公眾遊行集會中使用蒙面物品阻止警方辨認身份者,即屬犯罪。對於今日香港,這是遲來的正義、對症下藥之舉。
  4個多月來,香港街頭暴力愈趨嚴重,幾乎每天都有縱火、攻擊、威嚇、歧視他人的新聞登上媒體版面,無視法令的程度令中外側目。其中,激進示威者每每于遊行集會後展開群體暴力行動,既破壞社會公共秩序、法律與公私財產,更已明顯威脅到市民乃至於來港遊客的人身安全。
  香港傳媒近日報道,亦有沉默多時的反對派資深人士對當前局勢深感不安,受訪時明言反對暴力,並指激進示威者有“港獨”傾向,不可再任由其以傷害他人為目標、任由街頭行動繼續向“港獨”方向發酵。
  香港警隊基層警察接受媒體採訪也直言,犯了法的示威者本應逐一帶回警察局,錄口供、上法庭,由此傳遞出明確信息——“你犯法,警察就要果斷執法,不姑息”。反之,當他們覺得犯法沒關係,膽子就大了,暴力行為就不斷昇級。
  法令不彰,是今日香港面對的重大威脅。違法卻不必承擔責任,激進分子祗會愈發亢奮、不知收斂,整個社會被迫共同承擔暴力肆虐的惡果。這一簡單清晰的邏輯,各方應不難理解。香港社會稱為“反蒙面法”的《禁止蒙面規例》如今正式通過,是處理當前激進化街頭暴力的應急立法,可說對症下藥。
  經近期的充分討論,市民應該不難瞭解,包括美國、加拿大、德國、意大利、法國、澳大利亞在內的主要西方國家,早已制定相關法律;示威者以蒙面方式走上街頭,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地區均不被容忍,更何況香港這一違法群體早已謀劃進行暴力行動。
  《禁止蒙面規例》5日起實施,能否震懾激進示威者,既看香港特區政府各相關部門與警隊是否有效執法,也需要各界、輿論對暴力違法行為堅壁清野,讓亂局早日得以平定、社會重回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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