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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19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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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會完成討論民防綱要法 剔除大眾媒體社會責任

    【特訊】現行九月二十八日第72/92/M號法令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民防工作。二零一七年「天鴿」風災後,特區政府對風災期間民防體系運作情況進行檢討,認為在民防行動的實施及協調制度和運作模式方面都有改善的空間。此外,當今世界群體性事件和公共衛生事件越來越複雜,各種人為極端因素正對社會生活的安全產生影響。為此,特區政府建議更新現行的法律制度,並進行了公開諮詢,普遍獲得贊同。經參考國家減災委員會專家組的建議,以及分析所收集的意見後,特區政府制訂了《民防綱要法》法律草案。
    法案旨在訂定澳門公共行政當局參與及協調民防活動以及其與私人實體及公眾協作的原則及制度,以確保市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並維持社會經濟運作。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法案訂定突發公共事件的類型,並按其嚴重程度分為一般、預防、即時預防、搶救、災害或災難五個狀態。法案亦建議民防活動應遵從的基本原則。
    二、行政長官為澳門民防的最高權力當局,負責領導、協調跨部門工作。提升民防聯合行動的指揮級別,由保安司司長擔任聯合行動指揮官,負責領導民防架構及指揮民防行動,並由警察總局局長輔助。民防架構的組成包括: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民防協調實體、公共實體、私人實體及志願者。
    三、法案訂定民防活動的實施規則。公共行政當局應持續向公眾提供預防和應對民防安全風險的資訊,以及評估各類民防安全風險等。當宣佈進入即時預防或更高級別狀態時,行政長官可採取例外性措施,包括強制撤離生命正受威脅的人員、對公共服務以及取得生活必需品實行配給或中止、關閉指定的公共及私人機構、邊檢站等,另可因應受影響區域當時的實際安全情況,中止區域內向公眾開放的娛樂、博彩或其他大型活動等。
    四、法案明確自然人和法人均對民防行動的推展負有合作義務。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視聽廣播的承批實體的負責人,以及以經營批給或准照等方式從事業務的私人實體的負責人,則有義務協助實施獲指派的行動。此外,因應智慧警務的構建和推進,民防架構實體按聯合行動指揮官的決定,有義務提供共享數據資料供民防使用。
    五、法案明確在不同突發公共事件狀態下的責任後果,於一般或預防狀態下作出違令,處違令罪;若於宣佈進入即時預防或更高級別狀態後作出,處加重違令罪。
    法案亦訂定突發公共事件下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違者處兩年徒刑或科二百四十日罰金;如行為實際造成社會恐慌、影響公共行政當局行動或謠言內容使人誤信消息源自公共行政當局等,則處最高三年徒刑。
    此外,就強調大眾媒體在傳播公共行政當局重要民防資訊的社會責任方面,經考慮諮詢期間所收集的意見,鑒於現行《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已為媒體傳播資訊訂定更具約束力和嚴格的義務,因此《民防綱要法》不再訂定相關規定。
    法案建議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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