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樓稅制度六項稅務獲優惠
【特訊】立法會一般性通過修改《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認為大灣區規劃即將出台,對澳門保險業來說既是機遇又是挑戰,修改制度法案亦有利跨地域的合作和發展,至於三地法律對接仍需很多問題共同克服。另外,《重建樓宇稅務優惠制度》法案獲立法會細則性通過。法律將規定乎合一定情況的樓宇可獲豁免財產轉移印花稅、取得印花稅、公證及登記手續費等共 6項稅務優惠。
立法會昨舉行全體會議,一般性通過修改《保險業務法律制度》,建議提高從事保險業務的條件,加強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的風險管理和內部監控制度,亦建議保險人須每季向金管局提交財務報表。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引介時稱,相信修改法案將更符合現今社會發展及國際金融業監管的需要,有助政府完善對保險業的審慎監管,更好保障公眾利益。
議員葉兆佳關注澳門保險市場相對較細,建議政府在法律上加強監管外,增加相應配套措施。梁維特稱,政府對意見及討論持開放態度。他認為大灣區規劃即將出台,對澳門保險業來說既是機遇又是挑戰,修改制度法案亦有利跨地域的合作和發展,至於三地法律對接仍需很多問題共同克服。梁維特稱,金融界中有很多新產品,對人才需求大,目前已加強對保險從業員培訓,迎合行業的發展,經財司亦會持續與高校合作培養更多金融人才。
另外,立法會細則性通過《重建樓宇税務優惠制度法案》。法律將規定按原有圖則或工務局核准圖則的重建工程、危樓、工務局核准拆卸的樓宇、行政長官訂定因對澳門社會發展有利或保存文化遺產及其他依法拆卸重建的樓宇,可獲豁免財產轉移印花稅、取得印花稅、公證及登記手續費等共6項稅務優惠。業權人在豁免繳稅許可日或重建樓宇的使用准照發出日3年內,若移轉不動產的所有權或相關物權,相關稅務優惠則會失效,但基於繼承而移轉者除外。
負責細則性審議法案的二常會主席陳澤武引介時指,法案旨在稅務範疇推出優惠,以鼓勵符合條件的舊樓業權人加快重建,改善居住環境。委員會認同上述立法取向,但認為樓宇重建並非一定要經第三者,即法案所指的發展商,業主自行重建理應同樣受惠。提案人亦接納上述意見,讓需要重建但無須移轉物業的業權人享有物業登記手續費的豁免,以符合稅務優惠的公平原則。
議員林玉鳳表示,法案的標的指出為維護公共衛生或安全、促進澳門社會發展或保存文化產產公共利益為由作出的,以及其他依法作出的樓宇拆卸及重建所涉及的不動產移轉的稅務優惠優惠制度。當中提及文化遺產,政府應於「職權」條文中加入文化遺產保護委員會作給予意見機構。
財政局局長容光亮回應指,該法案主要是給予稅務優惠及豁免,透過法案訂明何種樓宇符合資格享有稅務優惠,並不代表樓宇在符合享有稅務優惠資格後,可不按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而任意重建及發展。認為無需加入文化遺產保護委員會作提供意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