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保險業法案建議提高從事業務條件
加強風險管理內部監控
【特訊】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保險業務法律制度法案,法案建議提高從事保險業務的條件,加強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的風險管理和內部監控制度。法案提出將經營一般保險與人壽保險的保險人的最低資本金額分別提高一倍至三千萬元和六千萬元;申請從事業務許可時,須附同關於風險管理和內部監控制度、預防和打擊清洗黑錢和資助恐怖主義的機制等。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制定了保險及再保險業務的法律框架,並自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保險市場自此有迅速的發展。為配合保險市場的發展,以及遵循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訂定的「保險核心原則」所載的監管要求,特區政府經諮詢業界意見後,制定了《修改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法律草案。
法案提高求取及從事保險業務的條件,加強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的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制度,以及預防和打擊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的機制方面的要求,確保保險人的集團架構透明度、財政穩健程度及業務發展策略的可行性,以完善保險及再保險業務的許可、監管和監察的制度。法案提出包括加強合併監管;將經營一般保險與人壽保險的保險人的最低資本金額分別提高一倍至澳門幣三千萬元及六千萬元。
法案亦要求在申請從事業務許可時,須附同關於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制度、預防和打擊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的機制,以及申請人所屬集團架構及關係的資料;同時,將住所設於外地的保險人的設立基金的金額,視乎所經營的屬一般保險或人壽保險而分別調升一倍至澳門幣一千萬元及一千五百萬。法案強化保險人的資產負債配對的要求;此外亦提高一般保險的償付準備金要求,例如毛保險費低於澳門幣二千萬元者,償付準備金為澳門幣一千萬元。
法案又新增保險人及再保險人,以及為其提供服務的其他人亦須履行保密義務。並修改向金融管理局定期提交資料的制度,保險人及再保險人必須每季向金融管理局提交季度財務報表,以及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提交上一營業年度的財務報表、統計表及精算評估報告。另外,配合現行《商法典》關於消除無記名股票的規定,不再允許保險人發行無記名股票,為此須調整有關規定。法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但法案規定,在法案生效後一百八十日至二十四個月不等的過渡期內,保險人須作出調整,以便符合該法案中不同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