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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16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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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進口准照明起由交通局簽發

    【特訊】為使車輛進口的申請程序更為歸一,特區政府已修訂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對外貿易活動規章》之內容,明確機動車輛進口簽發進口准照的權限實體由經濟局轉移至交通事務局。 
根據澳門《對外貿易法》規定,凡進口第25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中表B所載之貨物,須向有關之權限實體申請進口准照。其中現行負責簽發機動車輛的進口准照實體為經濟局,為使有關車輛進口的申請程序更為歸一,減少商戶須前往不同部門辦理有關手續所帶來之不便,故經修訂的《對外貿易活動規章》,新增條文把有關機動車輛的簽發進口准照實體由交通事務局負責,即交通事務局由今年8月4日(周四)起負責審批車輛進口准照之申請、修改、取消的工作,並將准照資料通報有關單位。 
    申請流程與過往一致 
    交通事務局早前舉行說明會,向業界介紹有關車輛進口准照簽發調整事宜,指出進口准照申請流程基本與過往一致,可由電子進口准照服務或紙稟進口准照服務進行。每輛車填寫一份申請。經營人分為機構或個人,若為個人申請,只可透過紙稟進口准照申請,半年內只能進口一輛車;若為機構,必須先於經濟局申請「受管制外貿活動登記」,可以通過上述電子方式或紙稟申請。 
    每種類型的車輛於進口前,經營人必須先於交通事務局完成車輛商標和型號認可申請,往後才可進口該商標型號的車輛(倘非屬臨時性質等例外情況)。進口准照審批主要是針對檢查該商標型號車輛認可的資料。交通事務局收到經營人的進口准照申請,將於3個工作日內完成准照的審批。准照有效期自審批日起計算30日。准照簽發後,經營人持上述准照可於海關辦理清關手續。清關時倘海關人員發現准照填寫的車輛資料與進口的車輛實物不符,會要求准照作修改。清關後,經營人亦可申請修改,交通事務局可審批申請更正之內容。 
    7成用戶採電子服務 
    考慮到人力資源及審批服務時間等條件,有關紙稟進口准照申請只能於交通事務局馬交石服務專區進行,而現時約有7成用戶已採用電子進口准照服務進行申請;交通事務局提醒車輛進口者,由於服務專區的職能不只是簽發進口准照服務,現場等待簽發准照需時較長,故建議未使用電子進口准照服務的相關人士,可盡量採用此方式提出申請,以提升效率。欲查詢或登記使用電子進口准照服務,可致電澳門電貿業務專線電話2822 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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