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平衡知情權和國家秘密
立會冀政府進一步解釋細節
【特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首次細則性審議《保守國家秘密法》,一常會主席李靜儀表示,委員會關注國家秘密的定義、確定國家秘密及解密的流程及執行細節,以至如何讓接觸國家秘密人士更清楚法律規定等,將制訂問題清單送交政府,並邀請政府列席下次會議共同討論。李靜儀指出,本澳的保守國家秘密法較多參照內地相關法律的行文,當中亦涉及相關內容,委員會希望與當局進一步討論,如何平衡知情權和國家秘密,以及完善調整法案行文。
《保守國家秘密法》法案建議國家秘密的範圍涉及八大項,其中包括澳門經濟及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凡接觸及知悉國家秘密的人或實體負有保密義務。侵犯國家秘密或觸及刑事,由《國安法》規範。有傳媒擔憂國家秘密的範圍太闊。李靜儀表示,澳門立法較多參照內地《保守國家秘密法》,內地保密範圍也包括國家經濟及社會發展中的秘密。會上亦有委員關注八大範圍行文的不完備之處,將與政府會面時再討論。
法案建議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十年;在保密期限屆滿後,由公共部門或實體向特首建議解密,待特首作出決定後,則有關事項不屬於國家秘密。李靜儀指出,內地法案是保密期限屆滿後自動解密,但澳門需經特首決定解密,兩者的程序不同;而且內地國家秘密會分級,但澳門立法沒有分級。將向政府了解立法原意及方向。
法案建議設立特別的程序規定,知悉國家秘密所涉事項的人,當被傳召向司法當局作證言或聲明時,以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成為嫌犯時,不能披露國家秘密的任何內容。
李靜儀表示,法案規定嫌犯原則上不能披露國家秘密,若嫌犯認為履行保密義務損害其行使辯護權,可向司法當局作出聲明,並由司法當局向國家權限實體或行政長官確認。
如上述實體決定批准解除保密義務,嫌犯行使辯護權時應局限於該決定明確批准披露的內容,且不得接受關於任何其他內容的詢問。而未獲上述實體確認,則不得披露國家秘密的任何內容。另外,法官可決定對公眾旁聽作出限制,及決定嫌犯作出涉及國家秘密的聲明訴訟行為不公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