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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22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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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外國勢力非常隱蔽 本澳大量個案均涉及
修改國安法將交立會審議

    【特訊】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包括明確法律標的及宗旨,完善「分裂國家」罪,將「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修訂為「顛覆國家政權」罪等。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外國勢力會以非常隱蔽的形式存在,介入本地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等,並透露澳門有大量個案和情況涉及外國勢力。黃少澤又重申,保障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是法律的中心原則。
    行政會昨午在政府總部多功能廳舉行新聞發佈會公佈多項法案,發言人兼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為應對日趨複雜的總體國家安全形勢,積極貫徹中央「總體國家安全觀」,持續落實《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憲制責任,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有必要對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予以完善,為此特區政府於今年八月二十二日至十月五日,就修改第2/2009號法律進行了公開諮詢,諮詢總結報告亦已於上月七日公佈。特區政府經充分研究和考慮諮詢期間所收集的公眾意見和建議後,制定了本法案,期望完善後的第2/2009號法律,能夠提升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制的基礎、主幹和核心法律,兼顧防治國安犯罪和人權保障的需要,以有效遏制外來干涉,維護國家和澳門特區的安全及廣大居民福祉。
    法案建議設立「一般規定」章節,明確法律標的及宗旨、「國家安全」的定義、法律的適用範圍、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的職責及活動領域、相關組織保障、本澳居民及其他人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義務等。
    法案建議設立「刑法規定」章節,並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中的刑法規定,包括:完善「分裂國家」罪、將「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修訂為「顛覆國家政權」罪、增訂「教唆或支持叛亂」罪、完善「煽動叛亂」罪、將「竊取國家機密」罪修訂為「侵犯國家秘密」罪、將「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罪修訂為「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組織、團體或個人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罪等。
    設立「刑事程序規定」章節,主要透過準用現行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第2/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第17/2009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以及第10/2022號法律《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的合適規定,完善與國家安全執法及相關司法活動相適應的刑事訴訟制度。
    設立「預防性措施」章節,引入三項預防性措施,即「情報通訊截取」、「臨時限制離境」、「提供活動資料」,並透過準用或補充適用法例規定,建立相應的程序手續、監督和權利救濟機制,平衡風險防控和權利保障的需要。
    法案亦建議增訂有關賦予執行《維護國家安全法》所生程序具緊急性和卷宗保密處理等規定,並連同上述刑事程序規定和預防性措施,也適用於《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條至第三百零五條規定的危害澳門特區安全的犯罪。同時,為及時彌補法制漏洞,防範安全風險,提高執法水平,修法法案應當盡快實施,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對於傳媒問及外國勢力在澳門的例子,黃少澤認為,外國勢力會以非常隱蔽的形式存在,介入本地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等,表示「不會在心口貼著幾個字」標明。他透露,澳門有大量個案和情況涉及外國勢力,以香港為例,有媒體長期往外地溝通聽取對方指示,亦有香港黑暴分子接受外國組織培訓等,這些都是外國勢力的表現方式。今次修法的內容已體現,要禁止外國勢力干預澳門及侵害國家安全,相關內容基本法二十三條亦有規定。
    對於法案如何釋除公眾及新聞媒體對言論自由的憂慮,黃少澤強調罪刑法定原則是最根本原則,並有充分的犯罪構成要件,並非執法機關可隨便決定,保障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是整個法案的最中心原則,但強調保障人的權利自由不等於可隨意危害國家安全,現行的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亦已訂明。黃少澤又表示,政府很快會將法案文本送交立法會審議,視乎立法會審議進度才知法案何時能通過。
    另外,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21/2017號行政法規〈社會保障基金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規定社會保障基金由社會文化司司長監督,故此,特區政府修改相關法規,並完善法規若干條文,以配合現行公共財政管理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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