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截取制度續細則性討論
【特訊】立法會一常會續與政府代表細則性討論《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制度,主要討論政府提交的新工作文本。一常會主席李靜儀表示,委員會基本完成新文本的討論,對於法案的政策基本同意,顧問團尚需完善法案的條文及文字,待完成技術文本後,便可開始撰寫意見書。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繼續討論《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列席會議。
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表示,政府提交的新文本將違反保密義務的處罰區分為兩類,其中曾參與通訊截取的人士,若違反可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至於依法查閱截取通訊的嫌犯或輔助人,違反則可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罰金。
法案並允許倘涉及嚴重罪行,警方可要求供應商先提供紀錄再告知司法當局,並最遲七十二小時內獲追認。李靜儀稱,政府接納委員會意見,明晰若未能在限時內獲追認,需銷毁有關資料。
其他接納的意見包括參與通訊截取的人員、嫌犯及輔助人倘違反保密義務,將設不同的刑罰。另外,基於適度性刑罰原則,把違反提供通訊資料的處罰,由原本的刑事處罰,改為行政違法。
至於容許通訊截取的十二種犯罪中包括可處最高逾三年徒刑的犯罪,有意見提出希望提升至逾五年徒刑的犯罪,政府的新文本未有接納,李靜儀引述政府說明,由於現行文本是建基於過去的公開諮詢,建議維持法案文本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