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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19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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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歪曲貶損將獲刑三年傳媒需配合宣傳
修訂國歌法獲立法會通過

    【特訊】立法會細則性通過修訂〈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法案規定須在主要官方場合奏唱國歌,若篡改國歌歌詞或歌曲,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最高處三年徒刑或科處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法案建議政府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宣傳國歌,有議員憂慮新聞自由受損,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重申不影響新聞自由。有議員希望在條文中具體列明哪些情況下會觸犯法律。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重申,法案修訂目的主要是保護國家的象徵和標誌不受侮辱,亦是特區的重要責任,哪些行為屬犯罪不可能全數列舉,條文表述已按實際情況和刑罰定罪的最低介入原則制定。
    立法會昨細則性通過修訂國歌法法案。法案規定須在主要官方場合奏唱國歌,若篡改國歌歌詞或歌曲,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一經定罪,最高處三年徒刑或科處最三百六十日罰金。並訂明將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政府也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宣傳,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負責細則性審議法案的一常會主席何潤生作引介時指,須透過本地立法落實中國《國歌法》,將對國歌的尊重及維護體現於法案中。考慮到國家立法重在引導及教育,而非懲罰,因此小組會討論時取消了對「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士應肅立,舉止莊重」的懲罰性規定,不對違反者作處罰。構成「侮辱國家象徵和標誌罪」的主觀要素,則僅限「直接故意」方式觸犯。
    議員區錦新、蘇嘉豪反對法案文本中,在侮辱國家象徵和標誌罪的條文中,增加「尤其作出下列行為」的字句,認為定義不清晰,令其他行為隨時變成犯罪行為。蘇嘉豪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都未將侮辱國家象徵和標誌列為刑事罪行,但澳門立法卻要刑事化處理,而且定義模糊,市民隨時中招。
    法案建議政府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宣傳國歌,蘇嘉豪指,政府可要求媒體甚麼可為可不為,對新聞自由造成很大影響,不用鼓勵字眼而用要求,相當不當,並需警剔會否有越來越多法律,對媒體作出要求甚至強制。
    陳海帆請傳媒不用擔心及過度解讀,宣傳國歌責任仍在政府,政府是依靠媒體此一平台,配合一齊宣傳,而傳媒自身也有一定的社會責任。她強調這非強制性,不配合亦不會構成任何違法行為。至於宣傳的方式,則像現時一樣,預留時段播放宣傳片及購買版面,沒有區別。
    議員馬志成及邱庭彪指,用「尤其是」的舉例方式,常見於澳門法律。該罪有主觀要素(例如直接故意)和客觀要素(例如以言詞、動作或散佈文書、又或以其他與公眾通訊的工具方式)限制,並非隨便定罪。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重申,法案修訂目的主要是保護國家的象徵和標誌不受侮辱,亦是特區的重要責任。條文中「尤其作出下列行為」的字眼,是在很多刑事法律都存在的立法技術,哪些行為屬犯罪不可能全數列舉,條文表述已按實際情況和刑罰定罪的最低介入原則制定,而且入罪需要是直接故意的,相信法官在處理相關案件時會清晰理解甚麼行為才會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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