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首次討論禁止非法提供住宿修訂案
李靜儀:合法逗留90天為界
【特訊】業主或租客把住宅單位出租予入境時獲准逗留期限不多於90日的旅客,視為非法提供住宿。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首次與政府討論《禁止非法提供住宿》修訂案,主席李靜儀引述有委員認為以90日為界非完美方案,香港或英國等地旅客的旅遊簽證逾90日,若出租單位予他們或不違法。
立法會一常會昨日與政府代表細則性討論《禁止非法提供住宿》修訂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旅遊局局長文綺華等列席。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李靜儀引述有委員認為以90日為界未必是最完美的方案,香港或英國等地區的旅遊簽證時間多於90日,若是把單位出租予他們,似乎不受法律規範。
李靜儀指,在現行法律生效的11年間,旅遊局合共查封了1,695個單位,部分涉及重覆查封,有2,309宗被處罰,其中只有195宗繳交了罰款。違法經營者近七成是內地居民,約兩成是本地居民,約一成是其他地區人士。
由政府數據可見,非旅經營者約有兩成是澳人,可能未必能完全遏止非旅問題。而且現時非旅經營者每當被揭發就離澳,以致執罰效果未如理想,現時立法能解決相關問題。
李靜儀稱,對於90日仍在討論過程中。政府認為,租住非旅的旅客留澳時間相對較短,而且以90日為界,實務上相對容易執行。但承諾會檢視條文研究進一步清晰範圍,避免鑽空子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