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地居民月中起入澳需證明擁足夠維生資源
旅客外僱學生等非規定
【特訊】為配合新的出入境法律實施,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由本月十五日起,非本地居民進入本澳時需證明擁有足夠的維生資源,金額將按計劃逗留的天數釐定,逗留不超過七日需具備至少五千澳門元,所需金額不一定為現款,可為旅行支票,本澳接受的電子錢包等。
現時來澳的非本地居民必須證明擁有不少於五千澳門元,以作留澳期間的維生資源,否則警方有權拒絕入境。按新頒布的行政長官批示,自本月(十一月)十五日起,即新的出入境條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生效同一天,年滿十八歲的非本地居民若計劃來澳逗留不超過 七天,所需維生資源仍為最少五千澳門元;逗留十四天內為最少一萬元;二十一天內為最少一萬五千澳門元;超過二十一天則為最少二萬元;另外,攜同家人的金額每人按百分之八十計算。所需金額不一定為現款,可為旅行支票,本澳接受的電子錢包等;亦有豁免或減少的規定,例如出具本地書面擔保等。
治安警出入境管制廳陸路管制處代處長黃琪峰表示,若旅客入境是旅遊、博彩或探親等目的,入境時不需要特別申報。警方的審查亦非普遍性,並非對每位入境旅客都審查,可能會對特定人群、時間、旅行團或來自特定國家的人士審查。
黃琪峰又補充稱,對於一些長期留澳人士,例如獲得逗留許可人士,包括外僱,外地學生,持特別逗留證這類人士沒有規定,但外僱首次入境又或失去外僱身份後,再重新來澳就業,仍須遵守五千元規定。
另外,新出入境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於本月十五日同日生效。警方公佈,新行政法規增加和調整的主要內容包括:規定行政當局處理逗留特別許可及居留許可申請的期間;將獲批給逗留期後出入境證件有效期尚須具備的最短期間提升至九十日;增設在公共實體間合作活動範圍內提供服務、履行仲裁員職務、在政府間或區際合作範圍內履行代表職務,以及傳統商販的逗留特別許可;調整居留許可有效期和續期規定,特別是取消原有制度中居留許可有效期屆滿後的一百八十日內仍可辦理續期之規定,明確居留許可因有效期屆滿而失效,並為此設立續期的過渡性安排。
為有效落實新法,治安警察局已開展內部培訓,使人員及早熟知新規範;亦與相關部門、機構和業界進行宣講和做好溝通對接。續後,將會繼續透過各種不同渠道,向公眾、政府部門、業界等不同對象作出宣講,加深大眾對出入境新制度和新法規的認知,提高識法守法的意識。隨著新法生效,治安警察局定當秉持依法執法的理念,竭力預防和打擊出入境事務範疇的違法行為,為社會提供優質服務,確保澳門繼續成為宜居、宜遊的安全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