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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21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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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方代表就工會法收集意見

    【特訊】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資方代表昨(30)日下午四時假澳門中華總商會大廈四樓何賢先生紀念堂就《工會法》諮詢文本舉行僱主代表座談會,收集資方意見。出席座談會的有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執委黃國勝、王世民,社協資方代表葉兆佳、莫志偉、馮信堅,澳門中華總商會副理事長崔煜林、余健楚、馬志毅、何佩芬、黃樹森,以及各行業商會代表逾百人。
    黃國勝表示,對《工會法》諮詢文本,與會者主要有五點意見如下:一、立法應平衡勞資雙方權益。縱觀整個文本,內容非常明確地保障僱員參與工會的權利,卻忽略了維護僱主應有的合理權益。一直以來,澳門勞資關係相對和諧穩定,我們相信,政府的立法原意是在確保國家安全與澳門社會繁榮穩定的前提下,透過優化勞動範疇有關工會的建立和運作的法律制度,平衡勞資雙方的合理權益,進一步維護長期和諧的勞資關係,促進社會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為此,政府有必要在諮詢總結報告及稍後的法案內容,明確體現這一立法目的。 
    二、無需設立「企業工會」。諮詢文本建議劃分「行業」、「職業」、「企業」三類工會,導致一個僱主要同時面對多種甚至多個工會,形成雙方權勢不平衡的不公平局面。事實上,有關企業與僱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已受到《勞動關係法》的規範,以及勞工事務局的監管,實在無需要設立「企業工會」,協商已受法律保障的事宜,這樣可以減少不必要的協商談判,避免衝擊社會和諧穩定。建議工會只分為「行業」和「職業」兩類,作為與相應之行業商會團體對口的組織,在保障僱員權益和維護企業營商環境之間取得平衡。
    三、「集體協商制度」須符合平等原則。長久以來,澳門勞資關係和諧穩定,顯示現存的僱主團體和僱員團體的協商機制行之有效。既然《工會法》引入「集體協商制度」,就必須充分體現「集體」對「集體」的平等原則。建議由政府對行業、職業進行分類定義,讓勞資雙方有依據地成立相對應的行業/職業工會和商會,由「工會」和「商會」對等地協商該行業或職業範疇內的規範,並且明確可協商的內容不涉及個別企業的營運。四、工會參與國際性組織須符合《憲法》和《基本法》。諮詢文本提出要對工會加入國際組織的情況進行監察。資方認為,政府在制訂《工會法》的過程中,必須結合《基本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法》作全盤考量,要嚴格監管工會參與任何類型的國際性組織,以及其經費來源,必須避免外國勢力藉機滲透,危及國家安全,影響澳門社會和諧穩定。
    五、排除外僱加入工會。基於外僱是以具期限的方式與僱主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通常是一年或兩年,期滿後按實際需要續約。故此,外僱在澳逗留時間段不長,對澳門社會情況未必有充分的了解及掌握。考慮到外僱有可能出現較大頻率進入及離開本澳的勞務市場,以及倘讓其加入工會,會提高會內成員的更替率;再者,外僱所追求的訴求、標的和目標可能會較為短視,他們以這種短暫性逗留時段而參加工會,尤其是外籍外僱,對國家和澳門特區長遠整體發展利益未必能夠吻合,故理應排除外僱加入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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