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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20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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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修訂建議(一) 分層建築物的共同部分
    城區發展促進會理事長陳德勝認為應貫徹落實國家主席習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體學習中強調:充分認識頒布實施民法典重大意義 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權益。早前他就《民法典》提出數項修訂建議,其中,涉及《民法典》及相關法規中有關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制度。
    分層建築物(樓宇)的柱、主牆、外牆為分層建築物的共同部分,屬樓宇全體業權人共有。除了「保存」共同部分所必需之行為可由任何一業權人作出外,樓宇規章中未定出特別規則時,使用及管理行為須全體業權人共同作出。因此,外牆的使用及管理向由全體業權透過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業主大會)決定或其彼等不時制定的樓宇規章規範。這是《澳門基本法》第六條私有財產權保護的一種體現,也是《民法典》中所有權制度及共有權的實踐。然而,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為這種私有財產權保護帶來衝擊,地面層獨立單位外牆裝設招牌、廣告或其支撐物及組件,無須經業主大會許可。此無疑是以法律剥奪全體業權人對其私有財產權(共有財產的使用及管理)。
    近期不少樓宇業主們對於外牆招牌廣告甚有微言,尤其荷載、施工工序,以及結業後殘存的招牌等危及人生命及財產安全的隱患,以及權限部門拒絕提供相關資訊等等。
    一)共有私產 無權利 有義務?! 
    假如社會存普遍共識,立法將外牆給予專屬使用,可謂權宜之事,但業主們的私產權利被剥離了,義務卻仍在,哪又是一種甚麼樣的私產權?
    儘管第14/2017號法律「仁慈地」保留了一個空間,讓這種外牆的專屬使用可以透過更改分層所有權的設定憑證作出限制,但這種「仁慈」無疑是極之不具操作性的,因為更改設定憑證必須「全體所有人一致議決通過」。
    外牆招牌廣告一旦因超越荷載或不良施工而導致人命或財產損失,法律上並無豁免或排除樓宇全體業權人的連帶責任。
    二)結業下的招牌遺孤
    結業後殘存的招牌同樣是人命及財產安全的隱患,權限部門對於未續期招牌廣告應作適時清拆,避免逾千票控,僅數十清拆。
    三)資訊權的限制
    樓宇任一業權人不論作為外牆共有人抑或受招牌廣告影響者均對該等資訊具資訊權,招牌廣告裝設無須業主大會許可不能擴張解釋為業權人的資訊權都被剥奪。
    上述危及人生命及財產安全的隱患在風季來臨在即尤其引起關注,居安思危,莫等人命傷亡才反思。適逢第14/2017號法律來年8月屆三年法定檢討期在即,建議澳門特區政區對該法律作以下修訂:
    1)外牆使用方每年向業主大會提交由工程師發出的招牌廣告安全報告;
    2)豁免或排除樓宇全體業權人的連帶責任;
    3)權限部門制訂複檢基制,每年就未續期招牌廣告作適時清拆;
    4)權限部門向外牆使用方收取擔保金以確保非自願清拆。
                                       陳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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