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續審議修改印花稅規章
【特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繼續細則性審議修改《印花稅規章》,修改規章後政府可向大型渡假村內的商舖徵收印花稅。審議法案的立法會小組會關注法案新設的「讓與不動產場地內的使用權」合同找不到法律定義,財政局將來如何成功徵稅。三常會主席黃顯輝表示,政府將進一步研究及優化有關條文。
立法會三常會昨日下午與政府代表細則性審議《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法案,財政局局長容光亮等列席。三常會主席黃顯輝表示,過去終審法院曾判決讓與商業中心內使用權的合同不屬不動產租賃合同,它是一種「非典型合同」,故政府無法向相關娛樂綜合體業主收稅。現時政府透過修改《印花稅規章》,增加「讓與不動產場地內的使用權」來解決,即等同於不動產租賃的印花稅。
委員會關注此新設立的印花稅稅種,財政局將如何成功徵稅,委員會找不到法定定義去界定「讓與不動產場地使用權」合同,政府解釋法案建議的受讓人支付的固定及浮動回報都為界定標準。委員會憂慮,不排除將來相關利害關係人避開不用這個名詞,亦不用終院的判例所採用的「讓與商業中心內商舖使用權」。政府回應會研究是否優化條文。
另外,法案第七十條第三款建議,財政局稽查員可自由進入商場或工業場所、商舖、貨倉、信用機構、舉辦競賣的地點、俱樂部等。第四款要求提供所需資料外,亦可要求提交與徵印花稅有關的文件或文書。
委員會發現如果違反第三款構成違令罪,但違反第四款則屬行政違法,可罰款一千至兩萬元。經參考不同部門的相關規定,有些是刑事化,有些是行政處罰,有些沒有處罰,但必須透過法官許可才可入屋。委員會已與政府代表完成首階段討論,黃顯輝指,雙方的顧問團會繼續溝通,爭取盡快交來最新文本讓委員會繼續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