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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20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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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小組會討論一項法案新文本
    【特訊】立法會二常會討論《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法律制度》法案新文本,法案規定如有紀律程序,當事人對專責委員會的決議,可自收到通知後30日內向醫專會的全體會議提起上訴,全體會議須在30日內對上訴作出決議,全體會議不回復則上訴視為駁回。很多議員對此有意見,認為30日內全體會議都不能有決議,應該加長時間,讓當事人知道結果,則否對當事人也不公道。而且司法程序費時失事,法院案件也多,醫專會應該對紀律程序有答覆,比當事人提起司法訴訟好。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分析及討論《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法律制度》法案的第三份工作文本,會議歷時兩個多小時。二常會主席陳澤武指,這份新文本是政府於2月17日提交。
    其中第三條執業範圍增加了可由醫療專業委員會制定執業指引及規範、制定細則的條文,清晰了15個專業的執業範圍,例如醫生的職務包括應用醫學原則及程序,作出諮詢、評估、檢查、診斷,治療及預防等。
    《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法律制度》法案已有十個補充性行政法規,立法會顧問認為應該由行政法規訂定上述執業指引,好處是公開,如果由醫專會訂定就只有業界知道。但議員會認為制定指引是醫專會的其中一個責任,這種操作方式彈性亦較大。
    其中,第六條第一款,取得所需的資格及執照後,方可從事法律規定的醫療人員業務,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例外情況是指有限度執照,即因專科醫學培訓、緊急救援服務、高科技研究、引進新的醫療技術,或本地缺乏具特別資格的醫療人員的需要,可不用註冊及登記從事相關醫療服務。
    另外,如有紀律程序,當事人對專責委員會的決議,可自收到通知後30日內向醫專會的全體會議提起必要上訴,全體會議須在30日內對上訴作出決議,如果全體會議沒有回覆當事人,則上訴視為駁回。很多議員對此有意見,是次會議亦主要討論這部分,陳澤武指,政府解釋這樣是方便利害關係人,30日內全體會議不回覆,可向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但委員認為,如果是30日時間不足夠讓全體會議作決定,何以不加長時間,且30日內全體會議都不能有決議,對當事人也不公道。議員們認為司法程序費時失事,法院案件也多,醫專會應該對紀律程序有答覆,比當事人提起司法訴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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