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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19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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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守迴避制度 確保公正無私

    上回I博士解釋了「迴避制度」中「必須迴避」的法律規定和申請機制,這天I博士繼續向菁菁介紹「自行迴避」和「聲請迴避」的相關內容。
    菁菁:甚麼情況屬於“自行迴避”或“聲請迴避”呢?
    I博士:凡出現令人有理由懷疑公務人員的無私及其行為是否正直的情況,均可作為“自行迴避”或“聲請迴避”的理由。
    菁菁:按你所說,法律對於「自行迴避」或「聲請迴避」的要求一樣?
    I博士:是的。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的規定,當出現令人有理由懷疑參與行政程序的公務人員是否正直的情況,尤其是當行政程序與公務人員直系血親或姻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姻親(如伯父母、侄子女)等有關;或當程序的利害關係人是公務人員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姻親的債權人或債務人;或在程序開始之前或之後,公務人員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姻親曾收受程序的利害關係人所提供的餽贈;又或當程序的利害關係人與公務人員本人或配偶存在非常親密或嚴重交惡的情況,均構成「自行迴避」或「聲請迴避」的情況。
    菁菁:那麼「自行迴避」或「聲請迴避」有甚麼區別呢﹖
    I博士:兩者的區別在於提出的主體不同,「自行迴避」是由參與行政程序的公務人員自己提出,請求免除參與有關程序;至於「聲請迴避」,只要利害關係人認為公務人員與其本人或他人之間的關係,有可能影響有關人員的公正無私,該利害關係人就可以提出聲請迴避,反對該公務人員參與有關程序。
    菁菁:嗯,假如某公務人員是負責一項選標工作,剛巧其中一名投標人與他是情侶關係,那麼該公務員就應作出迴避,對嗎?
    I博士:對,由於他們之間存在「極親密之關係」,屬於法律所指的「自行迴避」情況,故該公務員應自行提出迴避,請求上級免除他參與相關的選標工作,否則構成違反公職義務,須負上紀律責任。
   菁菁:部門收到公務人員「自行迴避」或利害關係人「聲請迴避」的申請會如何處理﹖
I博士:部門或合議機關主席會作出自由裁量,如認為存在的利害關係足以令人質疑公務人員的公正無私及行為正直,就應宣告該人員不得參與相關的行政程序;若認為不足以影響公務人員的公正無私,則可以讓該人員繼續參與有關程序。 
   菁菁:完全明白!為確保行政程序的公平公正,公務員應嚴守「迴避制度」的規定啊!     (廉署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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